企业财产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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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企业作为投保人以其自己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以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他人的财产为保险标的,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由保险人依照约定负担被保险财产的毁损、灭失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
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范围[1]
不论是财产保险基本险合同还是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它们的保险标的均应当符合保险法对于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提出的共同要求:第一,它应当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损失的。第二,它应当是能够用货币计算其价值的财产或利益。第三,它属于保险人约定的可保财产范围之内的财产。第四,它应当是存放于固定地点的财产。依据此标准,我国现行的“财产保险基本险合同条款”和“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条款”将被保险人的财产分为可保财产、特约承保财产和不保财产三类。
(一)可保财产
对于可保财产,法律要求具有保险利益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可以予以投保。此保险利益表现为投保人对其具有如下的法律权属:
(1)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2)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3)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从实物形态来讲,上述可保财产可概括为以下九类:
(1)房屋、建筑物、装修设备。它包括投保人使用的、未使用的、租出或租人的房屋、建筑物(诸如油库、水塔、烟囱、围墙、码头、船坞等)及其附属的装修设备(一般指在房屋、建筑物上较固定的水电、冷暖管道、卫生设备、门面装潢、广告灯牌等设备装置)。
(2)机器设备。企业投保的机器是指具有改变原材料属性或形态功能的各种机床、平炉、高炉、转炉、电炉、铸造机、电焊机、鼓风机等。而设备则是指与机器不可分离的传动装置、传导装置、机座等。
(3)交通运输工具及设备。投保人投保本险种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是存放于固定地点、未用于运营行驶的汽车、火车、船舶或非机动运输工具以及附属装置。
(4)通讯设备器材。这是指投保人在生产经营或日常办公中所使用的通讯设备器材。
(5)工具、仪器、生产用具。这是指投保人在生产经营或日常办公中所使用的具有独立用途的工具(如切削工具、压延工具、模压器具、铸型器具、挖掘工具等),仪器(用于检验、实验和测量等)及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包装容器等。
(6)产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和其他商品物资。这包括投保人在生产经营或日常办公中所需的在线或库存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备品备件、包装物,以及生产出来的或库存的产成品、半成品、残次品、样品、展品等。
(7)管理用具和低值易耗品。在这里,管理用具是指投保人在生产经营或日常办公中所需的消防器材、办公用品、计量器具等,而低值易耗品则是指用流动资金购置的不能列为固定资产的、价值较低、易于损耗的各种物品,如小型工具、玻璃器皿、工作服等。
(8)建造中的房屋、建筑物和建筑材料。虽然尚未办理移交手续而未入账,但是投保人可能将其正在修建的房屋、建筑物及其所需的建筑材料投保。不过,工地上供修建使用的工棚、设备、工具、机器,可由施工单位投保。
(9)账外或已摊销的财产。这是指已摊销或已列支而尚在使用的低值易耗品、简易仓棚、生产加工的边料余料、不入账的自制设备、闲置设备、无偿移交财产等。
(二)特约承保财产
投保人的某些财产不属于一般的商品,或没有一般的市场价格,其保险金额很难确定,风险也较特别,所以必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事先特别约定,经过必要的质量查勘或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后,保险人才予以承保,故称为特约承保财产。具体包括:
(1)金银、珠宝、首饰、钻石、玉器、古玩、古币、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这些财产的特点是市场价格变化较大或无固定价格,受某些风险的影响较大。
(2)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这些财产在保险人对其安全状况进行实际查勘后,可特约承保。不过,要在保险单上特别批注,并写清保险金额。
(3)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它不包括矿井、矿坑本身,而是指投入井下生产的设备和物资,诸如坑木、坑木代用品(如金属支柱、支架、水泥支架等)、大型材料(如钢轨、电缆、运输皮带等)和专用工具(如风镐、风钻、电动机、水泵、矿灯、矿车、防爆开关等)。
(三)不保财产
由于投保人的某些财产不属于一般生产资料或无法确定其财产价值,故保险公司不予承保。按财产保险基本险合同条款和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条款的规定,下列财产属于不保财产:
(1)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3)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4)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在保险实践中应当注意,账面的流动资产科目中包括“在途材料”或“在途商品”,在投保时应当排除在财产保险基本险和财产保险综合险之外。否则,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应在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承保在途材料或商品于待运、中转和卸载期间的责任,相应的不承担其在运输工具上的保险责任。
(5)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6)牧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企业财产保险合同适用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范围[1]
财产保险合同的适用范围极为广泛,下述各种社会组织均可将其具有保险利益的财产投保财产保险合同,成为被保险人:
(1)从事工商、建筑、交通运输、金融、饮食服务行业经营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公司、合伙企业及其他类型的企业。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包括党政机关、工会组织、共青团组织,妇联组织、学校、医院、科研单位、文化艺术团体等。
但是,财产保险合同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2)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接受来料加工的企业以及通过补偿贸易、加工装配、引进技术设备等方法从事的工段和项目。
(3)军事机关和部队。
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期限[2]
1.保险费
在企业财产保险中,原则上,投保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企业财产保险合同成立后向保险人一次付清全部保险费。个别特殊情形可以分期支付。
2.保险金额
企业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按照实际价值协商确定。在保险期限内,如果被保险财产的价值发生变化而需要增加或者减少保险金额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办理保险金额的批改手续。
3.保险期限
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从保险合同约定的起保当日的零时起算,至保险期满之日的24时终止。保险期届满时需要继续保险的,应当办理续保手续。在保险期间,被保险财产发生部分损失的,被保险人可以就该部分损失提出赔偿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额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应当由保险人出具保险批注相应减少,保险费不退。
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2]
保险人承担被保险财产的风险责任范围包括:
(1)火灾、爆炸;
(2)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震、地陷、崖崩、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
(3)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
(4)“三停”,即被保险人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上列灾害或者事故遭受损害,以致引起停电、停水、停气直接造成被保险财产的损失;
(5)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抢救财产或者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措施而造成被保险财产的损失。
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2]
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除外责任范围包括:
(1)战争风险、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
(2)核风险;
(3)道德风险、间接损失、保险标的自身瑕疵、未经采取防护的暴风、雨、雪损失;
(4)以及当事人之间特约的其他事件。
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在知道被保险财产的法定期限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请求,否则,其权利因不及时行使而消灭。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审核单据,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