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作社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保險合作社(Insurance Cooperative)
目錄 |
保險合作社是一種特殊的相互組織形式,它要求社員加入時必須繳納一定金額的股本,並且合作社與社員的關係比較永久,社員認繳股本後即使不是保單持有人也具有社員資格,與合作社保持密切關係。一般屬於社團法人,是非盈利機構。
保險合作社既非公司,也非個人合伙,是否具有法人資格由法律來規定。合作社由社員或社員代表大會選出合作社委員會作為決策機構,在其指導下,聘任理事來經營保險業務。每一合作社成員應交的保險費是其同意分攤的預期損失加上經營費用的總和。盈餘可以分到每一個成員的賬戶中,虧損則由成員就其分攤部分補交,直至達到合同規定的最大限額。
保險合作社的原理是互助共濟,大家一起為自己提供經濟保障,不以盈利為目的。顯示的優點是可以有效降低成本,通過這種利益合作,實現相互監督,減少或避免道德危險的發生。這類合作社組織形式多樣,情況複雜,需要具體規範的時機尚不成熟,依保險的規定,將來由法律、行政法規去另行規定。
目前全球具有影響力的保險合作社有美國的藍十字與藍盾協會(Blue Cross and Blue shield Association)等。這種組織形式分佈於30多個國家,其中英國的數量最多。
保險合作社是由一些對某種風險具有同一保障要求的人,自願集股成立的保險組織。它具有以下特點:
1、保險合作社是由社員共同出資人股設立的。
2、只有社員才能作為保險合作社的被保險人,但是社員也可以不與保險合作社建立保險關係。
3、保險合作社採用固定保費制。
保險合作社與相互保險公司的區別
1、保險合作社屬於社團法人;而相互保險公司屬於企業法人。
2、就經營資金的來源而言,相互保險公司的經營資金為基金;而保險合作社的經營資金為基金和股金。
3、保險合作社與社員之間的關係比較永久,社員認繳股本後,即使不投保仍與合作社保持關係;相互保險公司與社員間保險關係建立,則社員關係存在;反之,則社員關係終止。也就是說保險關係與社員關係是一致的。
4、就適用的法律而言,保險合作社主要適用保險法及合作社法的有關規定;相互保險公司主要適用保險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