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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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作社(Insurance Coopera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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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作社是一种特殊的相互组织形式,它要求社员加入时必须缴纳一定金额的股本,并且合作社与社员的关系比较永久,社员认缴股本后即使不是保单持有人也具有社员资格,与合作社保持密切关系。一般属于社团法人,是非盈利机构。
保险合作社既非公司,也非个人合伙,是否具有法人资格由法律来规定。合作社由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选出合作社委员会作为决策机构,在其指导下,聘任理事来经营保险业务。每一合作社成员应交的保险费是其同意分摊的预期损失加上经营费用的总和。盈余可以分到每一个成员的账户中,亏损则由成员就其分摊部分补交,直至达到合同规定的最大限额。
保险合作社的原理是互助共济,大家一起为自己提供经济保障,不以盈利为目的。显示的优点是可以有效降低成本,通过这种利益合作,实现相互监督,减少或避免道德危险的发生。这类合作社组织形式多样,情况复杂,需要具体规范的时机尚不成熟,依保险的规定,将来由法律、行政法规去另行规定。
目前全球具有影响力的保险合作社有美国的蓝十字与蓝盾协会(Blue Cross and Blue shield Association)等。这种组织形式分布于30多个国家,其中英国的数量最多。
保险合作社是由一些对某种风险具有同一保障要求的人,自愿集股成立的保险组织。它具有以下特点:
1、保险合作社是由社员共同出资人股设立的。
2、只有社员才能作为保险合作社的被保险人,但是社员也可以不与保险合作社建立保险关系。
3、保险合作社采用固定保费制。
保险合作社与相互保险公司的区别
1、保险合作社属于社团法人;而相互保险公司属于企业法人。
2、就经营资金的来源而言,相互保险公司的经营资金为基金;而保险合作社的经营资金为基金和股金。
3、保险合作社与社员之间的关系比较永久,社员认缴股本后,即使不投保仍与合作社保持关系;相互保险公司与社员间保险关系建立,则社员关系存在;反之,则社员关系终止。也就是说保险关系与社员关系是一致的。
4、就适用的法律而言,保险合作社主要适用保险法及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相互保险公司主要适用保险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