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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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保險(Guarantee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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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保險是指在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需在約定的條件和程式成就時方能獲得賠償的一種保險方式,其主體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就是貸款合同的借款方和貸款方,保險人是依據保險法取得經營保證保險業務的商業保險公司,保證保險常見的有誠實保證保險和消費貸款保證保險。保證保險的內容主要由投保人交納保險費的義務和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構成。保證保險的性質屬於保險,而不是保證。在保證保險中,保險責任是保險人的主要責任,只要發生了合同約定的保險事由,保險人即應承擔保險責任,這種責任因在合同有效期未發生保險事由而消滅。
保證保險的功能在於轉嫁被保險人的風險,作為一種保險手段,是分散風險、消化損失的一種經濟補償制度。因為保證保險不是保證,所以保險人不能享有保證所產生的先訴抗辯權或物保優於人保的抗辯權,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就應當按照保證保險合同的約定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金。在消費貸款保證保險中,投保人即貸款合同中的債務人未能按貸款合同約定的期限歸還欠款,視為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應當承擔保險責任。保證保險的範圍表現為,保險人承擔的保證保險責任僅限於保證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限度內的貸款本金,對於違約金、利息、罰息等均不屬於賠償範圍。
保證保險的權利義務及法律依據保證保險合同是與主合同(消費貸款合同)處於並存關係,屬於雙方有償合同,一經成立便產生獨立的權利義務關係。保險人履行保險責任是以收取保險費為前提,而被保險人應承擔一定的義務,保險人在履行賠償義務時,可按保險條款免責和享有一定比例的免賠。保證保險作為一種保險形式,處理其糾紛的法律依據是保險法和相應的保險條款約定。保證保險的適用及程式保證保險是一種財產保險,是當事人之間的一種商品交換關係,保險人通過開展保險業務化解和分散商業風險,換取商業利潤,而被保險人要求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金時,必須按保證保險合同條款約定的程式向保險人求償,保險人應當依保險條款支付保險金。
保證保險主要分為三類:合同保證保險、忠實保證保險、商業信用保證保險。以保險標的為標準劃分,財產保險可以分為財產損失保險、財產責任保險、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等。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簽訂的以各種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保險合同則分別為財產損失保險合同,責任保險合同,信用保險合同和保證保險合同。
一、合同保證保險
合同保險保險專門承保經濟合同中因一方不履行經濟合同所負的經濟責任。合同保證保險實質上起著金融直轄市的作用,首先它涉及到保證人、被保證人、權利人三方,而不象一般保險合同那樣只有兩方;第二,合同保證保險的保險費是一種服務費而不是用於支付賠款的責任準備。合同保證保險的歷史不長,傳統上是由銀行出具信用證來擔保涉外經濟合同的履行。由於出立銀行信用證條件較為苛刻,手續比較繁鎖,就導致了對合同保證保險需求的增加,從而促進了保證保險業務的發展。
從法律意義上講,保證人只有在被保證人無力支付時才有義務支付賠款,而保證人只對權利人有賠償義務。在承保合同保證保險時,保證人既要考慮違約的風險,同時還要考慮匯率風險、政治風險,並要考慮到各國政治制度、法律制度、風俗習慣的判別。在確定風險程度時,被保證人的財務狀況是一個決定性因素。在承保前,保證人往往要對被保證人的財務狀況、資信度進行調查。調查的主要內容包括:1.有關被保證人基本情況的記錄,包括被保證人的歷史、在社會上的影響等;2. 最近財務年度的財務由冊及有關材料;3.合同業務的進展狀況;4.反擔保人的財務狀況;5.與銀行的往來信函;6.企業的組織、經營狀況,信貸情況,財務審計及記帳方法,附屬企業的情況。
二、忠實保證保險
忠實保證保險通常承保雇主因其雇員的不誠實行為而遭受的損失。涉外忠實保證保險一般承保在我國境內的外資企業或合資企業因其雇員的不誠實行為而遭受的經濟損失,也可承保我國勞務出口中,因勞務人員的不誠實行為給當地企業主造成的損失。
忠實保證保險與合同保證保險的區別在於:
1.忠實保證涉及的是雇主與雇員之間的關係,而合同保證並不涉及這種關係;
2.忠實保證的承保危險是雇員的不誠實或欺詐,而合同保證承保的危險主要是被保證人的違約行為;
3.忠實保證可由被保證人購買,也可由權利人購買,而合同保證保險必須由被保證人購買。
三、商業信用保證保險
商業信用保證保險是由權利人投保他人的信用,如他人不守信用而使權利人遭受損失,則由保證人負責賠償。在我國商業信用保證保險主要是出口信用保險。
出口信用保險是以鼓勵本國出口商擴大出口貿易為出發點,給本國出口商提供出口貿易收匯風險保障的一項特種業務,即由國家設立專門機構對本國出口商或商業銀行向外國進口商或銀行提供的信貸進行擔保,當外國債務人拒絕付款時,這個機構負責支付遭拒付款部分的全部或部分損失。現在各工業發達國家、一些東歐國家,以及不少發展中國家都開辦了此類業務。
辦理出口信用保險一方面解除了出口企業收匯風險的後顧之憂,提高了出口企業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保證了出口企業的正常經濟核算,另一方面幫助出口企業解資金需要,擴大了出口企業的經營能力。因此,出口信用保險受到許多出口企業的歡迎。隨著外貿體制的改革,出口信用險的需求在今後一段時間內還會有進一步的擴大。從保險人的角度來看,如何在保證基本的收支平衡基礎上,提供更全面、更有效的信用保證,也是一個亟需解決的重大課題。
保證保險之運作不符合保險之本質
保證與保險皆具有轉移風險的職能,但二者的運行方式,卻不一樣。保險的本質是一種特有的分配關係,體現為保險共同體的互助共濟關係。保險雖依單個之保險合同使被保險人得以將風險轉移至保險人,似乎保險人把風險集中於自身之上,然而這僅僅是形式而已。保險人通過收取保險費的方式將風險分散給了眾多的投保人,自己實際上並未承擔什麼損失,其保險資金的來源具有社會性,保險人支付保險金後不得向被保險人進行追償。
而在保證保險中,債權人將風險轉移至保證人(即保險人),由保證人自身獨立承擔風險,該行為不具有社會性,保證人唯有通過反擔保或追償權來保障自己的利益。而且理論上,保證不應發生損失,但是在大量的保證中,損失確實會發生,這是指被保證人違約不能償還,又沒有其它經濟來源償還保證人的情況。許多情況下,保證人也只能獲得部分償還。不過,這種損失本質上是無法預測的,因而費率是建立在經驗判斷基礎之上的。實踐中,保證保險的保險費是通過保證人收集和研究單個被保證人的相關信息,一個一個地作出是否接受的判斷。正是在此意義上,保證保險的保險費的實質,是被保證人因使用保險人的信譽而支付的一種手續費。
保證保險是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持保證保險說的學者認為,保證有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在一般保證中,債權人只有在向債務人請求賠償不成的情況下,才可以要求保證人賠償,因而保證人的責任是第二位的。而在保證保險中.只要發生損失,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保險人賠償,符合保險責任第一位的特征。殊不知保證責任的次位性並非針對債權人的求償順序,而是主合同中的債務人債務先行存在,以及最終的責任承擔者仍是債務人而言。況且在連帶保證中也是一旦發生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債權人即可要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承擔賠償責任。故而,保證保險應當屬於保證中的連帶保證。至於保證人是承擔債務履行的責任,還是承擔損失賠償責任.往往在保證保險合同中予以約定。
保證保險在我國屬於一種全新偽業務,主要應用於消費貸款業務之中,有效防範和化解了銀行的信用風險。但好景不長,因消費者惡意逃債嚴重,保險公司陷入眾多訴訟之中且追償難度極大,人保總公司不得不於去年將該業務叫停。保證保險為何在我國遭遇此尷尬?原因如下:
(一)對保證保險的性質認識不清
我國理論界對保證保險的認識極為混亂,這可以從相關學者的著述中得以佐證,甚至有學者將保證保險與信用保險相混淆,進而出現“信用保證保險”一說。理論界認識誤區之源頭在於將保險職能與保險公司職能混為一談,誤以為保證保險既然由保險公司開辦,又冠以保險之名,應屬保險之一種無疑。殊不知保險體現的是一種風險分散職能,通過保險公司這一中介而實現,這是保險生命之所在。而保險公司既是一個保險組織,又是一個金融機構,作為一個保險組織,成為風險分散的中間機構;作為一個金融機構,其與其它金融機構一樣具有融通資金的職能,如投資。所以保險公司除從事保險業務外,還可以從事其它非保險業務。認為保險公司的業務都是保險業務,勢必將保證保險視為保險並隨便加以應用,其結果是忽視了風險評估,從而加大了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
(二)對保證保險的適用範圍認識不清
正是基於將保證保險定位於保險,保險業人土多認為該險種運用範圍極廣,幾乎可運用於一切合同保證保險之中。實際上,鑒於保證保險的風險性,其應用範圍在英美等國都是特定的,尤其是不涉及借貸合同項下的借貸保證。而我國實務界卻在貸款合同中大量使用保證保險,企圖利用保險的辦法一舉三得:保證銀行貸款之安全、擴大保險公司業務和刺激國民消費,結果卻事與願違,保險公司成為最大受害者。事實上,西方許多國家的信貸保險並不採用保證保險的形式,而是採用由借款人購買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的形式對信貸機構的利益予以保障。
(三)對借貸合同的認識誤區
借貸合同一個明顯的特征是合同雙方義務履行先後上的差距.這導致借貸合同對借款人信用的要求極高,貸款方的風險也極大,因為存在債務人有能力而故意不還貸的可能。這種風險的主觀性使其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風險,否則有違保險風險原則。銀行信貸屬於貨幣信用,從放貸到還貸,當中不定因素很多,且多為經營風險,不論以信用保險還是借款擔保的方式.保險人都是不願承擔這種風險的。有的國家甚至以法律形式禁止保險公司從事金融擔保活動。再加之我國保險公司的盲目發展,管理松馳;資信調查與後續監管不到位;社會信用體系不健全,缺乏信用監督和懲罰機制;相關制度不配套等因素,致使保險公司利益得不到保障,保證保險被叫停也是應有之義了。
保證保險中保險公司承擔的風險比一般保險較大,因而即使是在西方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對保證保險也採取謹慎的態度。
一方面,對從事保證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的資格進行限制,一般由政府特別批准的保險公司或專門經營保證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辦理,禁止一般保險公司從事此項業務;
另一方面.對保證保險的適用範圍、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關係在立法上予以規範,故而保證保險業務能在這些國家中健康穩定地生存與發展。而在中國,一方面,立法上的疏漏以及學術上的意見不一致導致實務中的混亂;另一方面,當前國內社會信用狀況普遍低下。這兩方面的原因使得中國的保證保險最終夭折於市場,這不能不令人深思。
作為一種擔保業務,保證保險所涉及的業務本應由專門的擔保公司來經營.在我國尚未出現專業擔保公司之前,由保險公司暫時經營這項業務也是情有可原的,但在我國目前已有專業擔保公司之情形下,該業務就應由專業擔保公司來專營,而不宜由保險公司兼營。理由很簡單:我國保險業還處於剛剛起步階段,存在諸多制度缺失與技術不足的問題,不宜涉足此種風險難以預測的業務,因為儘管保險人可以向債務人進行追償,但損失仍會發生.其結果勢必會對現今未成熟之保險業帶來不利的影響。
th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