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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保證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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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保證保險(Credit and Guarantee Insurance)

目錄

什麼是信用保證保險

  信用保證保險是以信用風險為保險標的保險,它實際上是由保險人(保證人)為信用關係中的義務人(被保證人)提供信用擔保的一類保險業務。在業務習慣上,因投保人在信用關係中的身份不同,而將其分為信用保險保證保險兩類。通常將權利人投保義務人信用的保險業務叫信用保險。例如,貨物出口方擔心進口方拖欠貨款而要求保險人為其提供保險,保證其在遇到上述情況遭受經濟損失時,由保險人賠償。將義務人投保自己信用的保險業務叫保證保險。例如,某工程承包合同規定,承包人應在簽訂合同後一年半內交工,業主(權利人)為能按時接收工程,要求承包人購買履約保證保險,假如在約定條件下承包人不能按時交忖工程項目,給權利人造成經濟損失,由保險人負責賠償。

  信用保證保險是現代保險中的一類新興業務,相對於一般財產保險和人壽保險來說歷史不長。保證保險約比信用保險出現的早一點。大約在18世紀末19世紀初,在歐洲就出現了忠誠保證保險,它最初是由一些個人、商行或銀行辦理的。稍後出現了合同擔保。1919年,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後,鑒於東方和中歐諸國政治局勢的變化,英國政府為保護本國與東方和中歐諸國的出口貿易的順利進行,專門成立了出口信用擔保局,逐步創立了一套完整的信用保險制度,以後各國紛紛效仿。1934年,英國、法國、義大利和西班牙的私營和國營信用保險機構成立了“國際信用和投資保險人聯合會”,簡稱“伯爾尼聯盟”,旨在便於相互交流出口信用保險承保技術、支付情況和信息,併在追償方面開展國際合作。

  我國的信用保證保險的發展始於20世紀80年代初期。1983年初,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與中國銀行上海分行達成協議,對一筆出口船舶的買方信貸提供中、長期信用保險;1986年人保開始試辦短期出口信用保險;1988年,國務院正式決定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試辦出口信用保險業務,併在該公司設立了信用保險部。1994年以後,中國進出口銀行也經辦各種出口信用保險業務。2001年12月,在原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信用保險部和中國進出口銀行信用保險部的基礎上,組建產生了我國第一家專門經營信用保險的國有獨資的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保證保險業務我國曰前有多家保險公司開辦,具體險種主要有國內工程履約保險、對外承包工程投標、履約和供貨保證保險、產品質量保證保險、住房貸款保證保險、汽車貸款保旺保險、雇員忠誠保證保險等。

信用保證保險的分類

  信用保證保險的標的是合同雙方權利人和義務人約定的經濟信用。信用保證保險是一種擔保性質的保險。按照投保人的不同,信用保證保險又可分為信用保險保證保險兩種類型。

  信用保險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都是權利人,所承擔的是契約的一方因另一方不履約而遭受的損失。例如在出口信用保險中,保險人對出口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因進口人不按合同規定支付貨款而遭受的損失負賠償責任。保證保險的投保人是義務人,被保險人是權利人,保證當投保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有不法行為使權利人蒙受經濟損失時,由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

  例如在履約保證保險中,保險人擔保在承包工程業務中的工程承包人不能如期完工或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致使權利人遭受經濟損失時,承擔賠償責任。綜上所述,無論是信用保險還是保證保險,保險人所保障的都是義務人的信用,最終獲得補償的都是權利人。

  目前,信用保證保險的主要險種有:

  (1)雇員忠誠保證保險。是指承保雇主因其雇員的欺騙和不誠實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由保險人負責賠償。

  (2)履約保證保險。是指承保簽約雙方中的一方,由於不能履行合同中規定的義務而使另一方蒙受的經濟損失,由保險人負責賠償。

  (3)信用保險。是指承保被保險人(債權人)在與他人訂立合同後,由於對方不能履行合同義務而使被保險人遭受的經濟損失,由保險人負責賠償。常見的有出口信用保險投資保險等。

信用保證保險的基本特征

  1、信用保證保險承保的是一種信用風險。

  2、信用保證保險只是對權利人的擔保。

  3、保險人經營信用保證保險業務只收取擔保費而無盈利。

信用保證保險所承保的風險

  信用保證保險承保的信用風險主要有以下幾種:

  1、財務信用風險。即借貸風險,通常表現為借款人不能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償還貸款的風險。

  2、商業信用風險。商業信用延期付款形式的購買行為,表現為賣方先向買方借貸,買方按買賣合同規定的日期、數額及其他條件歸還貸款。買方不能按買賣合同規定的日期、數額及其他條件歸還貸款的風險,就是商業信用風險。

  3、預付款信用風險。用於付款或定金方式取得某種貨物、技術或勞務服務就是預付款信用。支付了預付款或定金而不能以約定條件取得該貨物、技術或勞務服務的風險是預付款信用風險。

  4、保證信用風險。由於債務人不能按期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向債權人交付約定貨物、技術或勞務,使保證人不得不承擔這種履約義務的風險。

  5、誠實信用風險。雇主向雇員支付薪金、工資或其他形式的報酬,而雇員不能依合同規定提供服務、履行義務的風險。

信用保證保險與一般財產保險的區別

  1、信用保證保險承保的是信用風險,補償因信用風險給權利人造成的經濟損失,而不是承保物質風險,補償由於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保險標的的經濟損失。因而無論權利人還是義務人要求投保,保險人事先都必須對被保證人的資信情況進行嚴格審查,認為確有把握才能承保,如同銀行對貸款申請人的資信必須嚴格審查後才能貸款一樣。

  2、在信用保險與保證保險中,實際上涉及三方的利益關係,即保險人(保證人)、權利人和義務人(被保證人)。當保險合同約定的謄故發生致使權利人遭受損失,只有在義務人(被保證人)不能補償損失時,才由保險人代其向權利人賠償,從而表明這隻是對權利人經濟利益的擔保。而在一般財產保險中,只涉及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利益關係,而且因約定保險事故發生所造成的損失,無論被保險人有無補償能力,保險公司都得予以賠償。

  3、從理論上講,保險人經營信用保證業務只是收取擔保服務費而無盈利可言,因為信用保險與保證保險均由直接責任者承擔責任,保險人不是從抵押財物中得到補償,就是行使追償權追回賠款。其保險費精算基礎也不相同,一般財產保險的費率主要涉及自然風險因素,相對容易一些,而信用保證保險的費率主要涉及的是政治、經濟和個人品德因素,所以卡目又寸困難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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