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出口信用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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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出口信用保險(Medium and Short-term Export & Credit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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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出口信用保險是指貿易合同中規定的放帳期不超過180天的出口信用保險。經保險公司書面同意,放帳期可延長到360天。
投保短期信用保險可以:保障您的收匯安全;提高您在國際市場中的競爭地位和能力;為您實施“出口多元化”戰略,開拓新市場助一臂之力;為您提供買方資信調查服務;可使您獲得資金融通的便利,幫助解決資金周轉困難、擴大經營能力;幫助您追討欠款,減少企業和國家的損失。
保單規定,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的,有外貿經營權的經濟實體,採用付款交單(D/P),承兌交單(D/A),賒帳(OA)等一切以商業信用付款條件產品全部或部分在中國製造(軍品除外),信用期不超過180天的出口,均可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險。
經保險公司書面同意,也可以是適用於下述合同:規定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具的信用證付款的合同;由中國轉口的在中國以外地區生產或製造但已向中國政府申報進口的貨物的合同;信用期限超過180天的合同;信用證方式改為非信用證方式,付款交單(D/P)方式改為承兌交單(D/A)方式或賒帳(OA)方式的合同;延展付款期限超過六十天的合同。短期出口信用的投保範圍不包括出口貨物的性質或數量或付款條件或付款貨幣未定的合同。
短期出口信用保險的承保
(一)信用證項下
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的、有出口經營權的企業以信用證為支付方式,並滿足如下條件的出口:
- 按照《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開立的、通過境內銀行通知或者轉通知的不可撤銷的跟單信用證,轉讓行不承擔付款責任的轉讓信用證除外;
- 運輸單據必須為全套可轉讓的正本海運提單或者經承兌後的遠期信用證項下的單據;
- 貨物從中國出口;
- 信用證付款期限不超過一百八十天。
商業風險,包括以下情形:
- 開證行破產,指開證行破產、停業或者被接管;
- 開證行拖欠,指在單證相符、單單相符的情況下,開證行超過最終付款日三十天仍未支付信用證項下款項;
- 開證行拒絕承兌,指在單證相符、單單相符的情況下,開證行拒絕承兌遠期信用證項下的單據。
政治風險,包括以下情形:
- 開證行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頒佈法律、法令、命令、條例或者採取行政措施,禁止或者限制開證行以信用證載明的貨幣或者其他可自由兌換的貨幣向被保險人支付信用證款項;
- 開證行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或者信用證付款須經過的第三國頒佈延期付款令;
- 開證行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發生戰爭、內戰、叛亂、革命或者暴動,導致開證行不能履行信用證項下的付款義務
(二)非信用證項下
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的、有出口經營權的企業進行的、符合下列條件的出口貿易:
- 貨物從中國出口;
- 銷售合同必須書面訂立,且在出口前已生效,銷售合同內容應包括貨物品名、質量標準、規格、數量、價格和履行期限等主要合同條款;
- 支付方式為付款交單(D/P)、承兌交單(D/A)或者賒賬(OA)等,付款期限不超過一百八十天。
保險公司對您在保險單有效期內從中國出口貨物,併在按合同規定的條件下將貨物交付承運人後,因下列原因引起的風險(包括商業風險和政治風險)予以承保。
商業風險 ,包括以下情形:
- 買方破產或者無力償付債務,指買方被宣告破產或者買方喪失償付能力;
- 買方拖欠貨款,指買方收到貨物後,違反銷售合同的約定,超過應付款日仍未支付貨款;
- 買方拒絕受領貨物,指買方違反銷售合同的約定,拒絕接受已運抵的貨物。
政治風險 ,包括以下情形:
- 買方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頒佈法律、法令、命令、條例或者採取行政措施,禁止或者限制買方以合同發票列明的貨幣或者其他可自由兌換的貨幣向被保險人支付貨款;
- 買方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頒佈法律、法令、命令、條例或者採取行政措施,禁止買方所購的貨物進口;
- 買方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頒佈法律、法令、命令、條例或者採取行政措施,撤銷已頒發給買方的進口許可證或者禁止進口許可證有效期的展延;
- 買方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或者貨款須經過的第三國頒佈延期付款令;
- 買方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發生戰爭、內戰、叛亂、革命或者暴動,導致買方無法履行合同。
短期出口信用保險對下列損失不承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