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證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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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證保險(Contract Guarantee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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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證保險,又稱為契約保證保險。它是指因被保證人不履行合同義務而造成權利人經濟損失時,由保險人代被保證人進行賠償的一種保證保險。合同保證保險主要用於建築工程的承包合同。
合同保險保險專門承保經濟合同中因一方不履行經濟合同所負的經濟責任。合同保證保險實質上起著金融直轄市的作用,首先它涉及到保證人、被保證人、權利人三方,而不象一般保險合同那樣只有兩方;第二,合同保證保險的保險費是一種服務費而不是用於支付賠款的責任準備。合同保證保險的歷史不長,傳統上是由銀行出具信用證來擔保涉外經濟合同的履行。由於出立銀行信用證條件較為苛刻,手續比較繁鎖,就導致了對合同保證保險需求的增加,從而促進了保證保險業務的發展。
合同保證保險包括以下幾種:
1.建築保證保險。
2.完工保證保險。
3.供給保證保險。
在承保前,保證人往往要對被保證人的財務狀況、資信度進行調查。調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1.有關被保證人基本情況的記錄,包括被保證人的歷史、在社會上的影響等;
3.合同業務的進展狀況;
4.反擔保人的財務狀況;
5.與銀行的往來信函;
6.企業的組織、經營狀況,信貸情況,財務審計及記賬方法,附屬企業的情況。
合同保證保險所要求的具體條件包括:
1.投資項目已經核實,工程施工力量、設備材料等已落實。
2.嚴格審查承包人的信譽、經營承包能力和財務狀況,並要求提供投保工程的合同副本、往來銀行名稱及帳號等情況資料。
3.要求承包工程的人提供反擔保或簽訂“償還協議書”。
合同保證保險的責任範圍主要包括:
(1)合同保證保險根據工程承包合同內容來確定保險責任,一般僅以承包人對工程所有人承擔經濟責任為限。
(2)保險人賠償的數額也以工程合同中規定的承包人應賠償的數額為限。
(3)此外,合同保證保險的保險金額,一般不超過工程總造價的80%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