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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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償還是指從債券發行日起,經過一定寬限期後,按發行額的一定比例陸續償還,到債券期滿時全部還清。
部分償還在從發行日起,在經過一定期間(寬限期)後,將發行額按一定比例償還給投資者,以日本為例,公司債的寬限期長短因償還期限的長短不同而有所區別。15年債券的寬限期為8年,12年債券為5年,10年債券為3年,7年債券與6年債券為2年。一般而言,每隔半年或一年償還一批,目的是減輕發行人一次償還的負擔。債券還本的期限越長,利率也越高,以示公平。
部分償還按照償還時間劃分,又可分為定時償還和隨時償還兩種方式。
定時償還也稱分割償還,是在債券到期前,分次在規定的日期按一定償還率償還本金的償還方法。一般是在寬限期後的每次利息支付日,連同利息一起償還給債權者。定時償還的償還日期、償還率、具體償還方式(抽簽償還還是買人註銷)是在發行債券時就確定了的,並且需要在發行條件中註明。
隨時償還是一種由發行者任意決定償還時間和償還金額的償還方式。採用這種方式完全憑發行者的意願,會損害債權者的利益,所以在實際中不常見。若採用這一方式,也必須在發行條件中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