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償還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定期償還(Mandatory Redemption)
目錄 |
定期償還又稱強制回贖,是指債券發行以後,待規定的寬限期滿後,按一定時間和一定比例實行分次償還,債券期滿時,全部還清。
定期償還有利於分散髮行者的償債負擔,因而為大多數發行者所採用。例如我國1985年以發行的國庫券,期限10年,以發行後第六年開始償還本金,每年償還發行額的20%,期滿還清。採用這種方式償債時,發行人必須定期將一定數目的資金存放於受托人或財務代理人處,作為償債基金之用。償債基金是債券發行者為保證所發各類債券的到期或不到期償還而設置的去項基金。在通常情況下,債券的償還從發行者未來收益中支付,但為了保證債券到期或特殊情況下持有人要求提前支付,一些國家的政府或公司還設置了專項償還基金。國家償債基金一般要從國家預算中安排。公司償債基金的形成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按固定金額或已發債券的—-定比例提取,二是按稅後利潤或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有些償債基金是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在債券發行時必須設立的?有些償債基金是政府或公司為了確保信譽而主動設立的,還有些公司把設立償債基金作為一個發行條件,以增強所發債券對投資者的吸引力。
第一種是抽簽償還法。即在實行定期償還的情況下,發行者用抽簽的辦法決定應償還債券的號碼,又叫強制性償還。發行者採用這種方法時,對將來償還的債券按券種和號碼分組,通常由發行公司的業務辦理行進行抽簽,決定應償還的號碼。償還時,應提前若幹天通知業務辦理行,抽簽後中簽者要在報上公佈。在償還時,不論當時的市價如何,均按票面額償還。中簽者都應按規定接受償還。發行者按中簽日計付利息,中簽日後的利息不予支付。所以這種償還方法帶有強制性。
第二種是買進償還法。指在定期償還的條件下,發行者委托證券公司或其他有關中介機構,在二級市場上以市場價格購回其所發行的債券。發行者採用這一方法償還要向其委托者支付手續費,但不需要像抽簽償還那樣支付廣告費,而且還可以提高債券的流通性。買進償還方式沒有強制性,如果購回額未達到預定償還額,則發行者可採用抽簽償還與買進償還並用的方法來完成償還額。採用買進償還方法時,如果在債券市場價格高於票面額時買進,則對投資者有利;如果在市場價格低於票面額時買進,則對發行者有利。當流通市場上公眾大量拋售某債券時,該債券的轉讓價格便會大幅度下降,尤其下降到低於發行價格或票面額時,發行者為了維護其信譽、增強債券流通性,更應積極買進一定數額債券,藉此達到償還目的。
定期償還方式市場償還年限的計算方法。實行定期償還,每年償還一次:
市場償還年限= | 債券期限×定期償還額×(期限-放置時間)×(期限-放置時間-1) | |
發行額×2 |
市場償還年限定行定期償還,每年償還兩次:
市場償還年限= | 債券期限×(定期償還額×(期限-放置時間)×(期限-放置時間-1/2)) | |
發行額 |
由上面兩式可以看出,實行定期償還會縮短債券的市場償還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