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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發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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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債券發行者

  債券發行者是指通過發行債券形式籌措資金企業、政府或金融機構

債券發行者的權利與義務[1]

  債券發行者的權利

  債券發行者有按照自己的目的發行債券進行融資的權利。

  1.國家有權發行國債來達到自己的如下目的:(1)實現財政收支平衡。平衡財政的預算過程中,隨時有可能發生預算期內的收入大於支出支出大於收入的情況,形成財政收支的不平衡。如果財政收入大子支出,便形成財政盈餘,如果財政支出大於收入,便形成財政赤字財政赤字一旦發生,就需要採取一定的方式進行彌補。發行債券是政府彌補財政赤字、平衡財政收支的一今重要方式。(2)擴大政府的公共投資。出於巨集觀經濟調控的考慮,政府可能會大規模地增加公共投資數額,在財政收入有限的情況下,便形成預算赤字。為了保證財政政策的實施,需要發行國債。一般以此目的發行的國債都擁有特定的名稱,如特種建設國債、重點建設國債等。(3)解決臨時性的資金需要。這也是從財政赤字形成的原因角度來考慮發行國債的目的。在財政預算期(如年度)內,由於季節性的或其他方面的原因,會導致在某幾個月內收不抵支,而在另外的時間內則收大於支。為了調劑不同時間內財政收支短暫的不平衡,需要發行國債,以解決臨時性的資金需要。由於是臨時性的,債券期限可以很短,如3個月、6個月或9個月。(4)為了歸還債務的本息。當債務規模較大,依靠財政收入無法保證債務的清償時,需要發行新的債券來籌集資金償還已到期債務的本金利息。這就是所謂的“借新債,還舊債”。

  2.金融機構有權發行金融債券來實現自己如下幾方面的目的:(1)增強負債的穩定性。金融機構的負債是由長期負債短期負債構成的。短期負債的期限一般在1年以內,比長期負債有較大的不穩定性。金融債務的期限比較長,一般在2年以上,更長者甚至可以達到30年。通過發行金融債券,可以提高長期負債的比重,因而提高負債的穩定性。部分金融機構如銀行的資金來源主要是存款存款無論長期或短期均具有根據客戶提款要求而無條件或有條件隨時支付的特征。金融債券與存款不同,除非債務人要求提前償付債權人一般無權要求債務人在到期日之前償還債務。因此,金融債券比存款形成的負債有更強的穩定性。(2)獲得長期資金來源。由於金融債券是1年期以上的金融工具,發行金融債券可以獲得長期資金來源。(3)擴大資產業務。對於金融機構來說,發行金融債券是一種主動負債,不同於吸收存款這種被動負債業務。因此,金融機構可以根據開展資產業務的需要,靈活地發行金融債券進行融資,從而改變金融機構只能根據負債結構以及規模來確定資產結構與規模的傳統業務特征。

  3.公司有權發行公司債券實現自己的如下目的:(1)擴大資金來源。公司籌集資金的途徑很多,除了發行股票籌措自有資金、向銀行借款取得債務資金、發行商業票據獲得短期資金以外,企業還可以通過發行公司債券來獲得資金。發行公司債券拓寬了公司資金來源的渠道和形式,而且隨著個人收入和企業財力的增強,個人和企業對持有多樣化金融資產的要求提高了,債券、股票的同時並存以及債權本身種類的多樣化,為投資者投資方向投資方式、投資條件等方面提供了多種選擇,在更高程度上滿足了投資者的多樣化要求。因此發行債券不僅擴大了公司的資金來源,而且還可以更多吸引投資者的資金。(2)籌集長期資金。企業通過發行公司債券可以獲得長期債務資金。因為公司債券的期限一般較長,在5—30年之間。與發行股票相比,企業發行長期債券在資金的使用效果上有相同之處。發行長期債券的資金使用期限長,既可用於擴大設備投資,又可用作長期流動資本。此外因為公司債券的收益比較穩定,市場價格的波動較小,到期又可收回本金,風險相對比較小,即使公司債券支付的利息比較低,仍會受到一部分投資者的歡迎。所以,公司在確定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時,可以適當降低公司債券的利息支付水平,這樣既可以吸引投資者的投資,又可以降低公司的籌資成本。(3)調節負債規模,實現最佳的資本結構。按照現代公司財務理論,公司可以通過提高負債與資本比例,實現所謂的杠桿效應,使公司的融資成本降低,提高公司的價值。通過公司債券這一工具,如提高公司債券的發行規模、期限、種類等,可以有效地實現優化公司資本結構的目的。(4)維持對企業的控制企業債券不像股票那樣擁有對企業的決策投票權,債券持有人與公司之間只有債權債務關係,債權人不能參與公司決策,無權參加企業的經營管理。無論發行多少債券,無論債權人如何集中於少數人,都不會改變公司資本的所有權關係。因此,發行公司債券的形式不會改變現有股東之間的所有權結構,也不會改變投票權在公司現有股東之間的分配,從而不會影響現有股東對企業的控制權。(5)比較靈活地運用資金。發行股票籌集的資金是一種永久性的資本,公司可以無限期使用,有利於公司穩定地經營。但這種籌資方式的不利之處在於,當經濟發展速度放慢、市場飽和、公司被迫調整經營內容和規模時,公司內部可能會產生過剩資本,為降低資金使用成本,消除這些過剩資本的唯一辦法就是減少資本。但減少資本,不僅受到法律限制,還可能招致股東的不滿、影響公司的信譽。與此相對應,債券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具有償還性,用發行債券的方式籌集資金,就可以避免減資的不利影響。此外,公司可以根據市場發展的動態和資金使用的目的來靈活確定債券的期限,儘可能使資金的籌集量和需要量相一致、使資金的使用時間和債券的期限相一致,從而儘量避免過剩資金的出現。即使公司判斷失誤,在債券到期時仍需占用資金,公司還可以採用發新債還舊債的方法來進行,畢竟發行債券比發行股票的靈活性要大。(6)減少稅收方面的支出。一般來說,債券的利息可以在企業的稅前利潤中予以扣除,而股票的股息等支付卻不能在企業的稅前利潤中予以扣除,因此公司發行債券可獲得稅收方面的好處。

  債券發行者的義務

  債券發行者發行債券時有符合法定條件和遵守一定程式的義務。

  債券發行者發行債券應該具有如下條件。1993年8月國務院頒佈的《企業債券管理條例》規定,債券的發行主體是一切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我國《公司法》第159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和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發行公司債券。1998年4月頒佈的《企業債券發行與轉讓管理辦法》規定,企業債券的發行人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發行債券的企業法人。《公司法》第161條規定,發行企業債券,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於人民幣6000萬元;(2)累計債券總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4)籌集的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5)債券的利率不得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除我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外,《企業債券管理條例》要求發行企業債券的企業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企業的財務會計制度符合國家規定;(2)具有償債能力;(3)企業經濟效益良好,發行企業債券前連續3年盈利

資信評級對債券發行者的意義[2]

  1.評級對於債券發行者的作用

  (1)拓寬籌資渠道。倘若資信評級的結果在大機構投資者中廣泛傳播、使用並被深入理解,他們就能通過提供一種“信用護照證”來擴展發行者的投資渠道

  (2)更加穩定融資來源。獨立評估機構的評級和相關分析也可以幫助證券發行者在一段時期內處理好投資者對於該證券信用風險前景的關註問題,從而即使在市場不景氣時,其融資渠道也會儘量保持穩定。

  (3)降低借款費用。當大批投資者在投資定價決策中使用資信評級系統時,評級可以為新發行的證券節省成本。

  (4)融資彈性。評級除使發行者在發行新證券時能獲得最佳的價格和時間外,它所提供的穩定、廣闊的融資渠道也會幫助發行者去選擇適當的貨幣、期限,及其他符合融資需要的證券特性。

  2.評級對債券發行者的價值

  如上所述,與低級別債券或其他融資方式相比,在收益上,評級帶來的成本節約是極為明顯的,但在缺乏一個穩定的信用價格一體結構的非流動性市場中,他們所節省的價值可能無法用精確的方法計算出來,更不能用多少個基本點來表示。

參考文獻

  1. 吳申元主編 劉慶平 劉常青編著.古代管理智慧與現代經營藝術 證券市場的權利與義務.復旦大學出版社,2004年10月第1版.
  2. 於連勝主編.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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