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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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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費〔Advertising Expenses〕

目錄

什麼是廣告費

  所謂廣告費,是指企業通過各種媒體宣傳或發放贈品等方式,激發消費者對其產品或勞務的購買欲望,以達到促銷的目的所支付的費用。

廣告費的構成

  廣告費一般是指廣告活動所支出的總費用,一般情況下,廣告費用由兩部分組成:

  一是直接廣告費用;

  如:廣告製作費,媒介發佈費等;

  基本構成:

  1、廣告調查費用;

  2、廣告設計製作費;

  3、廣告媒介發佈費用;

  4、廣告活動的機動費用。

  另一個是間接廣告費用;

  包括廣告人員工資、辦公費、管理費、代理費等等。

廣告費預算

  廣告費用預算是廣告主對廣告活動所需費用的計劃控制方案,是企業在一定期限內(一般為一個年度),計劃在廣告宣傳方面投放資金的總額。

  意義

  企業之所以要對廣告費用進行預算,其意義表現在:

  1、有利於廣告行為的科學化;

  2、是控制廣告活動的重要手段;

  3、為廣告效果的評價提供了經濟指標

  4、有利於增強廣告活動的責任感。

  方法

  廣告費用預算的編製方法很多,在實際操作中經常被運用的較為簡便的編製方法有:

  1、目標達成法

  這種方法是根據企業的市場戰略和銷售目標,具體確立廣告的目標,再根據廣告目標要求所需要採取的廣告戰略,制定出廣告計劃,再進行廣告預算。這一方法比較科學,尤其對新上市產品發動強力推銷是很有益處的,可以靈活地適應市場營銷的變化。廣告階段不同,廣告攻勢強弱不同,費用可自由調整。目標達成法是以廣告計劃來決定廣告預算。廣告目標明確也有利於檢查廣告效果,其公式為:

  廣告費=目標人數×平均每人每次廣告到達費用×廣告次數

  2、銷售額百分比法

  這種匡算方法是以一定期限內的銷售額的一定比率計算出廣告費總額。由於執行標準不一,又可細分為計劃銷售額百分比法、上年銷售額百分比法和兩者的綜合折中——平均折中銷售額百分比法,以及計劃銷售增加額百分比法四種。

  銷售額百分比計演算法簡單方便,但過於呆板,不能適應市場變化。比如銷售額增加了,可以適當減少廣告費;銷售量少了,也可以增加廣告費,加強廣告宣傳。

  3、銷售單位法

  這是以每件產品的廣告費攤分來計算廣告預算方法。按計劃銷售數為基數計算,方法簡便,特別適合於薄利多銷商品。運用這一方法,可掌握各種商品的廣告費開支及其變化規律。同時,可方便地掌握廣告效果。公式:

  廣告預算=(上年廣告費/上年產品銷售件數)×本年產品計劃銷售件數 

廣告費的認定

  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應與贊助支出嚴格區分。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廣告是通過經工商部門批准的專門機構製作的。

  (2)已實際支付費用,並已取得相應發票。

  (3)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

  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業務宣傳費(包括未通過媒體的廣告性支出),在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5‰範圍內,可據實扣除。

業務宣傳費和廣告費的區別

  兩個費用的區別主要是承接業務對象和取得票據方面,要看具體業務是否通過廣告公司專業媒體在電視、網站、電臺、報紙、戶外廣告牌等刊登,並取得廣告業專用發票,如果這兩條件是成立的,那可以作為廣告費,否則只能作為業務宣傳費。

  作為廣告費,雖然每年在企業所得稅前有扣除限額,但超過部分可以往以後年度結轉。業務宣傳費同樣每年在企業所得稅前有扣除限額,但超過部分不可以往以後年度結轉。所以,這些費用如何歸集,看這兩條件是否成立。

廣告費稅前扣除標準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規定,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支出,除特殊行業另有規定以外,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2%的,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廣告費。納稅人每一年度發生的業務宣傳費(包括未通過媒體的廣告性支出),在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5‰範圍內,可據實扣除。糧食類白酒廣告費不得在稅前扣除。納稅人因行業特點等特殊原因確實需要提高廣告費扣除比例的,須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同時還規定,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應與贊助支出嚴格區分。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廣告是通過經工商部門批准的專門機構製作的;已實際支付費用,並已取得相應發票;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部分行業廣告費用所得稅前扣除標準的通知》(國稅發[2001]89號)規定,對部分行業的廣告支出稅前扣除標準作以下調整:

  1.自2001年1月1日起,製藥、食品(包括保健品、飲料)、日化、家電、通信、軟體開發、集成電路房地產開發、體育文化和傢具建材商城等行業的企業,每一納稅年度可在銷售(營業)收入8%的比例內據實扣除廣告支出,超過比例部分的廣告支出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

  2.從事軟體開發、集成電路製造及其他業務的高新技術企業,互聯網站,從事高新技術創業投資的風險投資企業,自登記成立之日起5個納稅年度內,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廣告支出可據實扣除。

  3.上述高新技術企業、風險投資企業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長型企業,經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核批准,企業在拓展市場特殊時期的廣告支出可據實扣除或適當提高扣除比例。

  4.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行業管理規定不得進行廣告宣傳的企業或產品,企業以公益宣傳或公益廣告的形式發生的費用,應視為業務宣傳費,按規定的比例據實扣除。

  5.其他企業的廣告費用扣除問題仍按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0]84號文件的規定執行。《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取消了上述對部分行業企業廣告費稅前扣除標準的審批。《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審批項目後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82號)規定,取消該審批事項後,納稅人發生的廣告費用支出的稅前扣除標準,應按照現行規定執行。特殊行業確需提高廣告費扣除比例的,由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實際情況另行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製藥企業廣告費稅前扣除標準的通知》(國稅發[2005]21號)規定,自2005年起,製藥企業每一納稅年度可在銷售(營業)收入25%的比例內據實扣除廣告費支出,超過比例部分的廣告費支出可無限期向以後年度結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服裝生產企業廣告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的通知》(國稅發[2006]107號)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服裝生產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符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四十一條規定條件的廣告費支出,可在銷售(營業)收入8%的比例內據實扣除,超過比例部分的廣告費支出可無限期向以後年度結轉。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1號)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廣告費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理:開發企業取得的預售收入不得作為廣告費的計算基數,至預售收入轉為實際銷售收入時,再將其作為計算基數;新辦開發企業在取得第一筆開發產品實際銷售收入之前發生的,與建造、銷售開發產品相關的廣告費可以向後結轉,按稅收規定的標準扣除,但結轉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納稅年度。

  新稅法實施後,我們舉例來說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在稅前列支方面對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影響。

  【例】某內資企業2006年銷售收入為1000萬元,企業當期發生的廣告費200萬元。現行政策規定(除特殊企業)當年可扣除廣告費 1000×2%=20(萬元),可扣除業務宣傳費1000×5‰=5(萬元),合計為25萬元,超過的180萬元(200-20)廣告費可無限期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年度扣除限額不得超過當年按規定比例計算的扣除數額。例如,根據規定計算下一年度可扣除廣告費200萬元,當年實際發生20萬元,則上年度超過的180萬元可全部扣除,否則結轉到再下一年度扣除。依此類推,下同)。兩稅法合併後,則其當年可扣除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1000×15%=150(萬元),超過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50萬元(200-150)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新稅法比現行稅法允許多扣除 150-25=125(萬元)。特殊行業可同理比較。

  如果該企業為外資企業,現行政策規定廣告費可全額扣除,即當年可扣除200萬元;兩稅法合併後,則當年可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1000×15%=150(萬元),超過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50萬元(200-150)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新稅法比現行稅法少扣除 200-150=50(萬元)。

  通過比較可知,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稅前扣除,對內資企業來說,新稅法比現行稅法更優惠;而對外資企業,新稅法則比現行稅法減少了優惠。

  計扣除額,很明顯,免稅所得都用於彌補虧損了,應納稅所得並沒有用於彌補虧損。而且,當第19行以前的計算結果為零,第20行和21行也為零時,會出現“應交所得稅=應補稅投資收益已繳納所得稅×適用稅率一境內投資所得抵免稅額”的怪異結果。

廣告費的納稅籌劃

  廣告費的納稅籌劃有下列幾種途徑:

  (1)未符合規定的廣告費,轉列交際應酬費。對不符合廣告費扣除的上述三個條件者,可考慮按交際應酬費列支,以免被稅務稽查機關剔除,只是應註意交際應酬費的列支限額,如果交際應酬費已超過限額,改按實際應酬費列支便無實益。

  (2)履行申報手續。企業應及時履行手續申報廣告費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且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須與贊助支出嚴格區分。

  (3)適當規模規劃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交際應酬費)的列支比例。企業可在三者之間加以規劃,如當廣告費可能超過限額時,則應以業務宣傳費或交際應酬費名義列支。

  (4)取得合法憑證。取得合法憑證為納稅籌劃最起碼的條件。廣告費的列支,除應註意取得正式發票和有關附件等外來憑證外,尚應註意保存廣告樣張,以免查賬時遭稅務稽查機關質疑,此點常為企業所忽略,須特別留意。《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的憑證”。《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規定:申報扣除廣告費,須已實際支付費用,並已取得相應發票。

  (5)應儘量通過經工商部門批准的專門機構製作廣告,並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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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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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id ebbd8779dccbdba14e2876a74d41b0e0 (討論 | 貢獻) 在 2023年9月20日 22:45 發表

廣告費一般是指廣告活動所支出的總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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