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宣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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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宣傳費(Business Propagandize F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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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宣傳費是指企業開展業務宣傳活動所支付的費用,主要是指未通過媒體傳播的廣告性支出,包括企業發放的印有企業標誌的禮品、紀念品等。
(1)廣告是經過工商部門批准的專門機構製作的;
(2)已經實際支付費用,並已取得相應發票;
(3)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
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包括未通過媒體的廣告性支出,一律視同業務宣傳費處理。
作為廣告費,雖然每年在企業所得稅前有扣除限額,但超過部分可以往以後年度結轉。
業務宣傳費同樣每年在企業所得稅前有扣除限額,但超過部分不可以往以後年度結轉。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規定,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支出,除特殊行業另有規定以外,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2%的,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廣告費。納稅人每一年度發生的業務宣傳費(包括未通過媒體的廣告性支出),在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5‰範圍內,可據實扣除。糧食類白酒廣告費不得在稅前扣除。納稅人因行業特點等特殊原因確實需要提高廣告費扣除比例的,須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同時還規定,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應與贊助支出嚴格區分。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廣告是通過經工商部門批准的專門機構製作的;已實際支付費用,並已取得相應發票;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
新稅法實施後,我們舉例來說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在稅前列支方面對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影響。
【例】某內資企業2006年銷售收入為1000萬元,企業當期發生的廣告費200萬元。現行政策規定(除特殊企業)當年可扣除廣告費 1000×2%=20(萬元),可扣除業務宣傳費1000×5‰=5(萬元),合計為25萬元,超過的180萬元(200-20)廣告費可無限期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年度扣除限額不得超過當年按規定比例計算的扣除數額。例如,根據規定計算下一年度可扣除廣告費200萬元,當年實際發生20萬元,則上年度超過的180萬元可全部扣除,否則結轉到再下一年度扣除。依此類推,下同)。兩稅法合併後,則其當年可扣除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1000×15%=150(萬元),超過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50萬元(200-150)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新稅法比現行稅法允許多扣除 150-25=125(萬元)。特殊行業可同理比較。
如果該企業為外資企業,現行政策規定廣告費可全額扣除,即當年可扣除200萬元;兩稅法合併後,則當年可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1000×15%=150(萬元),超過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50萬元(200-150)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新稅法比現行稅法少扣除 200-150=50(萬元)。
通過比較可知,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稅前扣除,對內資企業來說,新稅法比現行稅法更優惠;而對外資企業,新稅法則比現行稅法減少了優惠。
計扣除額,很明顯,免稅所得都用於彌補虧損了,應納稅所得並沒有用於彌補虧損。而且,當第19行以前的計算結果為零,第20行和21行也為零時,會出現“應交所得稅=應補稅投資收益已繳納所得稅×適用稅率一境內投資所得抵免稅額”的怪異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