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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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產品是指企業已經完成全部開發建設過程,並已驗收合格,符合國家建設標準和設計要求,可以按照合同規定的條件移交訂購單位,或者作為對外銷售、出租的產品,包括土地(建設場地)、房屋、配套設施和代建工程。已完工開發產品實際上是開發建設過程的結束和銷售過程的開始。
為了正確核算開發產品的增加、減少、結存情況,開發企業應設置資產類“1285開發產品”賬戶。本賬戶借方登記已竣工驗收的開發產品的實際成本,貸方登記月末結轉的已銷售、轉讓、結算或出租的開發產品的實際成本。月末借方餘額表示尚未銷售、轉讓、結算、或出租的各種開發產品的實際成本。本賬戶應按開發產品的種類,如土地、房屋、配套設施和代建工程等設置明細賬戶,併在明細賬戶下,按成本核算對象設置賬頁。
- 1.開發產品增加的核算。
企業的開發產品,在竣工驗收時,應按實際成本借記“開發產品”賬戶,貸記“開發成本”賬戶。
【例】房地產開發企業根據竣工驗收單,本月已完開發產品實際成本為3 305萬元。其中:土地65萬元,房屋2 590萬元,代建工程500萬元,配套設施150萬元。
借:開發產品——土地 650000
——房屋 25 900000
——代建工程 5000000
——配套設施 1 500000
貸:開發成本 33050000
- 2.開發產品減少的核算。
企業的開發產品會因對外轉讓、銷售等原因而減少。對於減少的開發產品,應區分不同情況及時進行會計處理。
企業對外轉讓、銷售開發產品時,應於月份終了時按開發產品的實際成本,借記“主營業務成本”賬戶,貸記“開發產品”賬戶。
採用分期收款結算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在將開發產品移交使用單位或辦妥分期收款銷售合同後,按分期收款的開發產品的實際成本,借記“分期收款開發產品”賬戶,貸記“開發產品”賬戶。
企業將開發的土地和房屋用於出租經營,或將開發的房屋安置拆遷居民周轉使用,應於移交使用時,按土地和房屋的實際成本,借記“出租開發產品”或“周轉房”等賬戶,貸記“開發產品——土地(或房屋)”賬戶。
企業將開發的營業性配套設施,用於本企業從事第三產業經營用房,應視同建造固定資產進行處理,即按該配套設施的實際成本借記“固定資產”賬戶,貸記“開發產品——配套設施”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