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轉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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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轉房是指企業用於安置拆遷居民周轉使用,產權歸企業所有的各種房屋。包括:
(1)在開發建設過程中已明確為安置拆遷居民周轉使用的房屋;
(2)企業開發完成的商品房,在尚未銷售之前用於安置拆遷居民周轉使用的部分;
(3)搭建的用於安置拆遷居民周轉使用的臨時性簡易房屋。
為核算周轉房的實際成本,企業應設置“1296周轉房”總分類賬戶,併在該賬戶下設置“在用周轉房”和“周轉房攤銷”兩個二級賬戶。
“在用周轉房”二級賬戶核算在用周轉房實際成本,借方登記增加的在用周轉房實際成本,貸方登記減少的在用周轉房實際成本。借方餘額反映在用周轉房的原始價值。
“周轉房攤銷”二級賬戶核算周轉房的攤銷價值,貸方登記按月提取的在用周轉房攤銷價值,借方登記改變周轉房用途,對外銷售應沖減的已提攤銷價值。貸方餘額反映在用周轉房的累計已提攤銷價值。
- 1.周轉房增加的核算
企業應於周轉房竣工驗收或投入使用時,按其實際成本,借記“周轉房——在用周轉房”賬戶,貸記“開發產品”、“開發成本”等賬戶。
對於在用周轉房,企業還應根據其具體使用情況,建立“周轉房使用卡片”,按每一套周轉房的棟號(或樓層、房間號)進行明細核算,詳細記錄周轉房的坐落地點、結構、層次、面積、安置居民姓名等情況。
- 2.周轉房的攤銷的核算
周轉房在周轉使用過程中要發生損耗,其損耗價值應轉移到受益對象的成本中去。由於周轉房並非以盈利為目的,因而其每期的攤銷額不能計人到“主營業務成本”中,只能由入住的拆遷居民原所在地正在開發的工程來負擔。
周轉房攤銷價值一般應按月計提,其計算原理類同於出租開發產品攤銷額的計算。按計提的月攤銷額,借記“開發成本”或“開發間接費用”等賬戶,貸記“周轉房——周轉房攤銷”賬戶。
- 3.周轉房修理的核算
由於周轉房直接服務於企業各有關的開發項目,數額小的修理費,可直接計人有關的開發產品成本,數額較大的修理費,可先通過“待攤費用”核算,並分次攤銷計入有關開發產品成本。企業根據實際情況經常會改變周轉房用途,將其作價對外銷售,在銷售前,企業往往對周轉房進行恢復性修繕;所支付的修繕費用,與一般修理費一樣,計入有關開發產品成本。
- 4.周轉房銷售的核算
企業將周轉房改變用途,對外銷售時,應視同商品房銷售處理。取得銷售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 “應收賬款”等賬戶,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商品房銷售”賬戶;結轉銷售成本時,應按周轉房攤餘價值,借記“主營業務成本——商品房銷售”賬戶,按累計已提攤銷價值,借記“周轉房——周轉房攤銷”賬戶,按周轉房原始價值,貸記“周轉房——在用周轉房”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