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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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偿还(Mandatory Redem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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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偿还又称强制回赎,是指债券发行以后,待规定的宽限期满后,按一定时间和一定比例实行分次偿还,债券期满时,全部还清。
定期偿还有利于分散发行者的偿债负担,因而为大多数发行者所采用。例如我国1985年以发行的国库券,期限10年,以发行后第六年开始偿还本金,每年偿还发行额的20%,期满还清。采用这种方式偿债时,发行人必须定期将一定数目的资金存放于受托人或财务代理人处,作为偿债基金之用。偿债基金是债券发行者为保证所发各类债券的到期或不到期偿还而设置的去项基金。在通常情况下,债券的偿还从发行者未来收益中支付,但为了保证债券到期或特殊情况下持有人要求提前支付,一些国家的政府或公司还设置了专项偿还基金。国家偿债基金一般要从国家预算中安排。公司偿债基金的形成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按固定金额或已发债券的—-定比例提取,二是按税后利润或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有些偿债基金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债券发行时必须设立的?有些偿债基金是政府或公司为了确保信誉而主动设立的,还有些公司把设立偿债基金作为一个发行条件,以增强所发债券对投资者的吸引力。
第一种是抽签偿还法。即在实行定期偿还的情况下,发行者用抽签的办法决定应偿还债券的号码,又叫强制性偿还。发行者采用这种方法时,对将来偿还的债券按券种和号码分组,通常由发行公司的业务办理行进行抽签,决定应偿还的号码。偿还时,应提前若干天通知业务办理行,抽签后中签者要在报上公布。在偿还时,不论当时的市价如何,均按票面额偿还。中签者都应按规定接受偿还。发行者按中签日计付利息,中签日后的利息不予支付。所以这种偿还方法带有强制性。
第二种是买进偿还法。指在定期偿还的条件下,发行者委托证券公司或其他有关中介机构,在二级市场上以市场价格购回其所发行的债券。发行者采用这一方法偿还要向其委托者支付手续费,但不需要像抽签偿还那样支付广告费,而且还可以提高债券的流通性。买进偿还方式没有强制性,如果购回额未达到预定偿还额,则发行者可采用抽签偿还与买进偿还并用的方法来完成偿还额。采用买进偿还方法时,如果在债券市场价格高于票面额时买进,则对投资者有利;如果在市场价格低于票面额时买进,则对发行者有利。当流通市场上公众大量抛售某债券时,该债券的转让价格便会大幅度下降,尤其下降到低于发行价格或票面额时,发行者为了维护其信誉、增强债券流通性,更应积极买进一定数额债券,借此达到偿还目的。
定期偿还方式市场偿还年限的计算方法。实行定期偿还,每年偿还一次:
市场偿还年限= | 债券期限×定期偿还额×(期限-放置时间)×(期限-放置时间-1) | |
发行额×2 |
市场偿还年限定行定期偿还,每年偿还两次:
市场偿还年限= | 债券期限×(定期偿还额×(期限-放置时间)×(期限-放置时间-1/2)) | |
发行额 |
由上面两式可以看出,实行定期偿还会缩短债券的市场偿还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