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死亡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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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死亡保險又叫定期壽險(Term Insurance),指被保險人在保險期內死亡,才可以得到保險金。若保險期滿後被保險人仍然生存,保險公司不承擔給付責任,也即得不到賠款。定期死亡保險只有保險功能,沒有儲蓄功能,其保費是人壽保險中最便宜的。這種保險適合收入較低而急需較高保險金額的人購買,通常作為終生壽險或兩全保險的補充,可以用作貸款的擔保手段。
第一,保險期限一定,其保險期限可以為5年、10年、15年或20年、25年不等。有的以達到特定年齡(如65歲、 70歲)為保險期滿,也有應保戶要求而提供的短於一年的定期保險。因此,如果被保險人16歲投保,其保險期限可以有多種選擇,最長可達到54年;
第二,保費不退還。如果保險期滿,被保險人仍生存,保險人不承擔給付責任,同時不退還投保人已繳納的保險費和現金價值。因為生存者在保險期內所交的保險費及保險費所產生的投資收入已作為死亡保險金的一部分,由保險公司支付給了死亡者的受益人;
第三,定期壽險的名義保費低廉。在相同保險金額、相同投保條件下,其保險費低於任何一種人壽保險。這是定期人壽險的最大優點。這是因為死亡保險提供的完全是危險保障,一年定期保險的純保費就是根據被保險人死亡概率計算而來的危險保險費,沒有儲蓄的性質。
定期保險的保險人承擔死亡風險責任的時間有確定的期限,並不超過被保險人年滿65歲,所以即便是保險期間內採用“均衡保費”的方法,其計收的保險費也低於其他任何一種人壽保險,而保險金額並不因此而壓低。如被保險人生存,則其繳納的保費及其利息成為死亡者的保險金的一部分。因此,定期死亡保險成為在其他條件相同時保費最低的險種;
第四,定期保險的低價和高保障,使得被保險人的逆選擇增加,也易誘發道德危險。因此,需要嚴格控制;
第五,定期保險的保險期限和保險金額可以考慮投保人的經濟狀況進行變更,以靈活地滿足不同需要;
第六,投保人的逆選擇傾向與保險人的風險選擇並存。
投保定期保險可以較少的支出獲取較大的保障,所以極容易產生逆選擇,表現為人們在感到或已經存在著身體不適感有某種極度危險存在時,往往會投保較大金額的定期保險;而在自我感覺身體健康、狀態良好的時候,往往退保或不再續保。
年紀較輕的被保險人:處於孕育期的學生;處於建設期,剛進入社會或剛結婚的年輕人。
收入有限但生計責任較重大的被保險人:正在建設期或成熟期的收入較不寬裕、但照顧家庭及子女的責任較重的被保險人。
第一段第一句里應該是投保人(insured)在保險期內死亡吧?保險人不是指保險公司之類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