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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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保險(Death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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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保險是人壽保險的一種,是指被保險人在保險責任有效期內死亡,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保險;根據保險的期限,它分為定期人壽保險和終身人壽保險兩種。
1、定期人壽保險
定期人壽保險只提供一個確定的保障時期,如5年、10年、20年,或者到被保險人達到某個年齡為止,如65 歲。如果被保險人在規定時期內死亡,保險人向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如果被保險人期滿生存,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也不退還保險費。定期保險的保險條款大多規定,保險人承擔的保險責任自保險人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費並簽發保單的次日零時開始,至合同約定終止時止。
定期人壽保險有以下主要特點:
- 保險費相對較為低廉。由於定期人壽保險不含儲蓄因素,保險人承擔風險責任有確定期限,所以在保險金額相等的條件下,定期人壽保險保險費低於其他壽險,而且可獲得較大保障。
- 可以延長保險期限。許多保險公司允許保險單所有人在保險期滿時,被保險人不必進行體檢,不論健康狀況如何都可以延長保險期限。
- 可以變換保險類型。同樣有很多保險公司規定,被保險人不論健康狀況如何,具有把定期人壽保險變換為終身人壽保險或兩全保險的選擇權。不過,這種選擇權一般只允許在一個規定的變換期內行使,如65歲以前。
- 保險公司對投保人有比較嚴格的選擇。在人壽保險中,身體健康欠佳的人或者危險性較大的人,往往積極地投保較大金額的定期人壽保險。為了使承保的風險掌握在控制範圍內,保險公司選擇投保客戶的措施通常有:
對超過一定保險金額的保戶的身體作全面、徹底的健康檢查;對身體狀況略差或一些從事某種危險工作的保戶提高收費標準;
對年齡較大身體又較差者拒絕承保。
比較適宜選擇定期人壽保險的人,一是在短期內從事比較危險的工作,急需保障的人;二是家庭經濟境況較差,子女年歲尚小,自己又是家庭經濟主要來源的人。對他們來說,定期人壽保險可以用最低的保險費支出取得最大金額的保障。但是另一方面,定期人壽保險沒有儲蓄與投資收益。由於定期的保費主要是依據被保險人的死亡概率計算出來的,儲蓄因素極少,且保險人承擔死亡風險責任的期限是確定的,在保險金額相等的條件下,定期保險的保險費,低於其他任何一種人壽保險,從而投保定期保險可以以較低廉的保險費獲得較大的保障。
正因如此,定期保險的逆選擇風險較大。當被保險人在感到或已以存在身體不適或有較大風險存在時,往往會投保較大金額的定期保險。為的控制風險責任,保證經營的穩定,保險公司往往要對被保險人進行嚴格的核保,例如,對高額保險的被保險人進行嚴格的體檢;對從事危險工作或身體狀況略差的被保險人適用較高費率。
2、終身人壽保險
終身死亡保險簡稱為終身壽險或終身保險,是一種不定期的死亡保險。終身保險的保險期間自保險合同生效時起至被保險人死亡時為止,保險人須對被保險人的終身負責,不論被保險人何時死亡,保險人均依照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付死亡保險金。
通常被保險人的年齡以100歲或105歲為限,若被保險人在100歲或105歲時仍生存,也可以領取終身保險金。終身死亡保險的最大優點是使被保險人得到永久性的保障。終身人壽保險又可以分為普通終身壽險和特種終身壽險。
終身人壽保險的顯著特點是保單具有現金價值,而且保單所有人既可以中途退保並領取退保金,也可以在保單現金價值的一定限額內貸款,具有較強的儲蓄性。所以終身人壽保險的費率較高。為解決不同年齡階層的人支付能力的差距,往往採取均衡保費的費率制定方法。
終身壽險按照交費方式又可分為普通終身壽險、限期交費終身壽險和躉交終身壽險。
普通終身壽險也稱終身交費終身壽險。投保人按照合同規定定期交納保險費(通常為按年交納,也可按每半年或每季、月交納),直至被保險人身故。
限期交費終身壽險是指投保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的交費期間按期交納保險費的一種終身壽險。一般有兩種情形:一是交費期間約定為10年、15年或20年,由投保人自行選擇;二是交納是限定為被保險人年滿60歲或65歲時止。在同一保險金額下,交費期越長,投保人每次交納的保費越少,反之亦然。在終身保險中,投保限期交費終身壽險的人較多。
躉交終身壽險是指投保人在投保時一次性交清全部保費。躉交終身壽險可以避免因停交費而致保單失效的情況發生,但由於保費需一次交清,因此金額較大。
無論定期保險,或終身壽險,保險人並非對所有原因造成的被保險人的死亡都承擔給付。保單中對不承擔給付責任的除外責任作了明確說明,如投保人、受益人故意傷害、殺害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傷;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註射毒品;被保險人在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兩年內自殺;戰爭、軍事行動、武裝叛亂;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等。
定期人壽保險的需要多少錢;身體欠佳怎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