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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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所有人(Policyow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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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所有人又稱“保單持有人”,是擁有保單各種權利的人。保單所有人是人壽保險中的一個新名詞,因此其稱謂主要適用於人壽保險合同的場合。
由於財產保險合同大多是一年左右的短期合同,保單沒有現金價值。並且,由於絕大多數投保人都是以自己的財產作為保險標的來進行投保(成為被保險人);在發生保險事故時得到保險賠償(成為受益人)的,因此,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和所有人通常就是一個人,所有人在這裡並沒有太大的意義。但在人壽保險中,由於人壽保險所具有的儲蓄性,以及在許多場合,所有人與受益人並不是同一個人的事實,所有人的意義就顯得十分突出和重要了。
保單所有人是在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時產生的。他既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一個組織機構;既可以與受益人是同一人,也可以是其他的任何人,但一般來說,被保險人與保單的所有人為同一人的情況較普遍。
1、變更受益人。
2、領取退保金。
3、領取保單紅利。
4、以保單作為抵押品進行借款。
5、在保單現金價值的限額內申請貸款。
6、放棄或出售保單的一項或多項權利等。
7、指定新的所有人。
各國保險法規中都包含這個概念,但是在我國《保險法》中卻沒有。上述這些權利要麼歸屬投保人,要麼歸屬被保險人。這就在實務中引起諸多爭議。以變更受益人的權利為例,現行《保險法》第61條規定:“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數人為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的,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當被保險人和投保人是同一個人時,不會產生什麼問題。但如果二者不是同一個人,就容易產生矛盾。
再者,《保險法》規定退保並領取退保金的權利屬於投保人,在各種人壽保險合同中也普遍規定由投保人領取保單紅利及進行抵押貸款。但是,如果投保人不幸身亡,這些權利應歸誰所有?這些現行《保險法》都沒有明確界定。因此,沒有保單所有人,就必須在合同中分別規定這些重要的保單權利的所有者,以及所有權的轉移對象,否則容易引起糾紛。而如果在《保險法》中規定在保險合同中約定保單所有人,並賦予保單所有人這些權利,就可以解決以上所提到的各項權利的歸屬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