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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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保金(Surrender Value;Loan Val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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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保金是指公司經營的長期人身險業務中,被保險人辦理退保時,按保險條款規定支付給被保險人的退保金。
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兩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未交足兩年保險費的,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退保金是根據保監會的規定,按照一套嚴格的公式,通過精算的方法得出來的。退保金並不是任何時候都很少,只是最初幾年,特別是最初一兩年比較少。這是因為人壽保險合同的費用分攤比較特殊,雖然壽險合同有的長達幾十年,但是它的大部分費用是在最初幾年分攤的,這是各國壽險公司的通行做法。隨著保單年度增加,分攤費用越來越少,退保金也會逐漸增加。(保險法規定,投保人申請退保時,保險合同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按扣除手續費辦理退保,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按保單現金價值辦理退保。)比如說,我們種一棵樹,相對於總投入而言,前期投入的人力財力是很高的,往後的管理費用則很低。同理壽險保單開始分攤費用比較高,但從整個期間來看,分攤到每一年的費用則是較低的。
退保金在會計科目中,僅適用於保險行業。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保險)按照壽險原保險合同約定應當退還投保人的保險費。
企業按照非壽險原保險合同約定應當退還投保人的保險費,在“保費收入”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險種進行明細核算。
三、企業壽險原保險合同提前解除的,應按壽險原保險合同約定計算確定的應退還投保人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
四、期末,應將本科目餘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本科目無餘額。
退保金與年齡有關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