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原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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壽險原保險合同是指原保險合同延長期內保險人仍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合同。
壽險原保險合同的會計核算要求[1]
(一)日常會計核算強調風險控制
由於壽險業務絕大部分屬於長期性負債,具有業務範圍的社會性、負債資金運用的安全性等特點,故風險控制是日常工作的主要目標,也是貫穿會計核算的指導。會計報表信息披露要求直觀、有效、謹慎。
(二)會計與業務部門要密切配合
會計核算工作,尤其是計提責任準備金等事項,依賴於業務部門的精算,而且壽險業務工作量大、範圍廣、時間長,簽單、收費、登卡到記賬、編表等整個核算過程,會計和業務部門要明確分工,各負其責,雙方的處理手續必須銜接,起相互配合、相互補充、相互監督的作用。同時,會計資料與業務資料應定期核對,防止錯亂,以保證核算的準確性。
(三)實行按險種核算損益辦法
壽險業務的保障與儲蓄雙重性質要求各險種均需要單獨核算損益,考核績效。同時,對於共同費用要正確選擇分攤標準,及時計入有關險種的成本,以確定經營成果,為分析和考核提供依據。另外,對於個人代理營銷業務,以提取佣金為特點,為了加強管理,應單獨核算。此外,對於分紅保險、變額保險、投資連結保險等衍生保險產品,附加儲蓄、投資等服務功能,不是保險業務的本質,而是保險合同的衍生產品,它們屬於代客理財性質,應設置獨立賬戶,單獨核算。
壽險原保險合同的核算特點[1]
(一)會計核算依靠保險精算
在“收支相等原則”下,各險種的保費收入以及給付各種保險金、退保金、年金應如何計算確定?為保障壽險業務的償還能力,責任準備金如何提存?需要多少相應的營業費用?這一切都有賴於以保險數學為基礎的“保險精算”來回答。保險精算是壽險所特有的,它雖然是在壽險會計核算體系之外獨立進行的,但兩者是相互依存、緊密聯繫著的。保險精算離開壽險會計核算便失去其意義。而壽險會計核算只有依靠保險精算才使損益計算成為可能。
(二)責任準備金核算占有重要地位
責任準備金是根據保險契約為支付將來的保險給付而設置的積累金,屬保險公司對投保人的一種負債。壽險責任準備金的數額與同期全部有效保單價值相等。壽險責任準備金積累時間長、金額大,其核算的準確度如何,直接關係到公司的償付能力和損益計算的準確性。核算責任準備金能否較快增值,達到一定的收益率,以及安全程度(不致產生利差損)等是壽險核算非常重要的內容。責任準備金在某種程度上控制著利潤的實現過程,這也是壽險的一大特色。
(三)關心遠期比關心近期更重要
壽險原保險合同經營的業務具有保險期限長期性特點,絕大部分是期限達十年、二十年甚至三十年以上的長期性負債,在收入補償與發生成本之間存在較長的時間差,因此,對於壽險業務關心遠期比關心近期更重要,因此,流動比率,現金比率對壽險業務並不重要,資產負債表分析更應關註遠期償付能力。而且由於壽險原保險合同經營的產品與人的身體、生命有著直接密切的關係,能否保證在未來具有充足的償付能力是事關公司生存的重大問題。與非壽險原保險合同相比,壽險原保險合同償付能力的重要性尤為突出。
(四)盈利計算有其特殊性
壽險原保險合同在確定保險費時,是建立在“收支相等原則”上,即以保費收入的現值與給付利益的現值相等為條件的。所以壽險業務沒有產生類似非壽險業務那樣的利潤的餘地,但壽險業務核算中損益計算的結果,能夠產生盈利。這是因為,在保費計算中,預定死亡率、預定利率、預定費用率與實際的死亡率、資金收益率、費用率出現差額,這種差額形成了壽險盈利的“三差”,即“死差”、“利差”和“費差”,其實質是保戶多交的那部分保費。保險公司要將其大部分作為紅利返還給投保人,所以,其分配上也與非壽險利潤分配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