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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壽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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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寿险)

人壽保險(Life Insurance)

目錄

人壽保險的定義

  人壽保險亦稱“生命保險”,屬“人身保險”範疇。是以人的生命為保險對象的保險。投保人保險人繳納約定的保險費後,當被保險人於保險期內死亡或生存至一定年齡時,保險人履行給付保險金。

  人壽保險一詞在使用時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人壽保險就是人身保險,狹義的人壽保險是人身保險的一種,但不包括意外傷害保險健康保險,僅是以人的生死為保險事件,保險人根據合同的規定負責對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死亡或生存至一定年齡時給付保險金。

  人壽保險從保險意義上講,有補償性、給付性和儲蓄性。儲蓄性本身不是保險的範疇,只是平準保費的副產品。保險業務向銀行業務的拓展豐富了人壽保險儲蓄性功能。人壽保險的給付性往往被認為是人壽保險區別於財產保險的主要特征。其實,財產保險補償性與人壽保險給付性沒有本質上的差別。

  從倫理上看對人的壽命來說是不可能補償的。難道對物品就可以補償嗎?實則不然,除了時間不可重覆外,人與物的情感也是不可重建的。如果不可重置物品就談不上嚴格意義上的補償。人壽保險認識到了人的生命的不可重置性,為了區別補償而提出了給付的概念。從這個意義上說,財產保險補償性與人壽保險給付性只是術語差別。人壽保險的補償是絕對的,給付是相對的。如果脫離了補償的給付約定將悖於保險的真正意義。但人壽保險在理賠時不能象財產保險行使代位追償。這正是給付性決定的。其根本原因是生命價值度量的不精確性。

人壽保險的分類

  人壽保險可分為死亡保險生存保險生死兩全保險三種。

  1、死亡保險

  定期死亡保險習慣上亦稱為定期壽險。是一種以被保險人在規定期間內發生死亡事故而由保險人負責給付保險金的保險合同。此險為期不長,有時短於1年,大都是保障被保險人短期內擔任一項有可能危及生命的臨時工作,或一定時期內因被保險人的生命安全而影響投保人的利益。由於定期保險在保險期滿前未發生保險事故,保險費就不再退還,而且定期保險費不包含儲蓄因素,因而定期保險的保險費低於任何一種人壽保險,從而使投保人只要花費極為低廉的保險費就可以得到較大的保險保障,因而這種保險對負擔能力較低而又需要保障的人最為適宜。

  由於有以上特點,目前定期死亡保險已被廣泛運用,此險還可以與其他各類人壽保險混合,共同組合成為各種類型的新險種來滿足多層次的需求。終身保險是指一種不定期的死亡保險,亦是一種不附生存條件的生存保險,保險人要一直負責到被保險人死亡時為止。 終身保險的費率要高於定期保險而低於兩全保險,事實上,終身保險接近於最長期的兩全保險費率,它們的費率構成中含有儲蓄因素。

  2、生存保險

  是以被保險人在規定期間內生存作為給付保險金的條件,亦就是指被保險人自下而上到約定期限時,給付保險金,如在此期間被保險人死亡,則所繳保險費也不退還,將充作所有生存到期滿日為止的人的保險金。這裡包含死亡者已繳而未償還的保險費。

  生存保險主要是為了使被保險人到了一定期限後,可以領取一筆保險金以滿足其生活上的需要,一般生存保險大都與其他險種結合辦理,例如生存保險與年金保險結合成為現行的養老保險,生存保險與死亡保險結合成為兩全保險。由於這種結合使人壽保險能滿足多方面的需要,有助於壽險業務的普及和發展。

  3、兩全保險

  是指被保險人不論在保險期內死亡,或生存到保險期滿時,均可領取約定保險金的一種保險。這種保險由生存保險同死亡保險合併面成,所以又稱兩全保險。兩全保險並不是將生存保險附保於死亡保險,而是兩者合一,合併考慮生存與死亡因素。因此,兩全保險無論在保險金額中或保險費中,這兩方面因素都在相互消長。

  第一,兩全保險的純保險費中包含著危險保險費與儲蓄保險費,其中危險保險費相對地說在逐年上升。

  第二,由於儲蓄保險費的逐年上升使保險費轉為責任準備金的積存部分年年上升,而相對使保險金額中的危險保險金逐年下降,最終到保險期屆滿時危險保險金額達到零。

  通常在兩全保險中,儲蓄因素遠遠超過危險保險費因素,於是保險人在設計壽險新險種時,為了增加危險保障的比重,就有一種多倍保障養老保險,使死亡給付的保險金可以10年倍或多倍於滿期生存給付的保險金,它既保障了人們的害怕早期死亡的危險後果,也保障了老人們擔心晚年生活。所以兩全保險是人壽保險中最受歡迎的一個險種。

運作

  人壽保險交易中存在四種法律意義上的人:保險人被保險人投保人受益人,保險人通常是一家保險公司,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經常同一個人。例如,張三購買了人壽保險,他是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但如果張三的妻子李四經張三同意給張三購買了人壽保險,李四是投保人,張三是被保險人。保險人和投保人構成人壽保險合同的當事人,被保險人是保險合同的關係人。另外一個重要的關係人是受益人。受益人是因被保險人的死亡而獲取保險金的人。受益人不是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對自己是否受益無法自行決定,而是被保險人選定,投保人若要變更或者指定受益人需要經被保險人同意,而受益人則必須接受這個變化。

人壽保險的作用

  1.人壽保險使老有所養中國社會制度的轉型,使傳統的完全依賴國家、單位的養老制度逐漸發生深刻變化,國家對職工生老病死的“大包大攬”已成為過去,人們已意識到真正保障自己將來生活的只能是自己。所以人們在年輕時早準備早投入,年老時就可以有充足的生活保障,從而渡過一個“夕陽無限好”的晚年。投保養老保險可以說既是老人為子女分擔一份憂愁,也是晚輩獻給長輩的一片孝心。

  2.人壽保險使病有所醫俗話說,“食五穀,得百病”,尤其現代社會,生活節奏加快,競爭日趨激烈,小病小災的,人們還可以抵抗過去,一旦大病臨頭,許多人縱使債臺高築,家徒四壁,也無力負擔高昂的醫療費用;有的家道富殷,也會因一場大病,耗盡積蓄。據《上海保險》97年第6期登載,在對上海市民的一次社會調查中發現,醫療與養老是壽險市場的最大需求,而在這二者之間,醫療保險的比例又占主要地位,因為現在許多壽險險種中,住院醫療和意外傷害,不能單獨承保,只能作為主險後面的附加險投保。於是,市民為了得到一份附加險,就順便買了份主險。可見人們已意識到投保壽險,可以使自己病有所醫,康復有望。

  3.人壽保險使幼有所依 “子女在父母面前永遠是需要保護的孩子”,這種觀念使中國父母對子女有更多的經濟義務,父輩與子女的經濟聯繫往往持續到子女就業婚嫁、生育之後。中國的計劃生育政策使小型的核心家庭增多,子女從教育費用到婚嫁費用,負擔很沉重,如果家庭收入水平都不高,承擔這些費用將是很困難的。所以許多適合少兒的險種無疑為望子成龍、望女成風的父母送去了及時雨。

  4.人壽保險有利於自身發展在計劃經濟體制下,一個人只要有一個工作單位,那麼便大樹底下好乘涼,生、老、病、殘、死等人身風險都可以依靠單位來解決。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確立,政府和企事業單位的職能轉變,尤其是用工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個人日益成為風險的主要承擔者。只要有合適的商業保險做後盾,獲得更多的安全感,許多人就可以義無返顧地自由選擇適合自己的職業,把握每一個可以發展自己才能的機會,盡情展現自己的才華。

  5.人壽保險是一種投資隨著中國金融市場的完善,人們收入水平的提高,購買壽險、股票債券國庫券商品房等也成為人們將貨幣保值增值的選擇。人壽保險費一般有三部分組成:意外事故保險費,疾病死亡保險費和增值保險費。前兩者保費的主要功能是保障被保險人因意外、疾病等事故高殘或身故而造成的損失,可以看成一種消費;增值部分保費作用主要在於能按照保單預定利率增值,滿足收益人的養老、升學等需求,具有投資功能。我國保險市場的人壽保險險種,功能齊全,大部分屬於綜合性險種,從風險性、保障性、可靠性收益性角度來考慮,具有投資功能。而且參加個人保險還將享受一定的優惠政策,如免稅等,與其它投資手段相比,這一點也是相當優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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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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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147.225.* 在 2014年4月29日 07:18 發表

全能保42中疾病有那42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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