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壽險原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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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壽險原保險合同是指原保險合同延長期內保險人不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合同。
非壽險原保險合同的核算要求[1]
(1)採取一級法人,分級管理,逐級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即實行分級管理,分級建賬;分公司自計盈虧,總公司統一核算盈虧,並彙總統一繳納所得稅。
(2)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按會計年度結算損益。採用表結賬不結的辦法按月結計盈虧;按月計提固定資產折舊;期末,分別提取直接業務和分保業務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計提未決賠款準備金、保險保障基金。
(3)實行分險種核算損益辦法。總公司分險種核算的險種為:企業財產保險、家庭財產保險、工程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證保險、機動車輛保險、船舶保險、貨物運輸保險、特殊風險保險、綜合保險、農業保險、通用附加險、意外傷害保險、健康保險等。各級公司在不影響上一級公司規定的分險核算的險種分類前提下,可將分險核算的險種進一步細化,並報上一級公司備案。
(4)資產減值準備的核算。公司應當於每年年度終了時,對各項資產進行檢查,根據謹慎性原則,合理地預計各項資產可能發生的損失,對公司應收款項、長期股權投資、持有至到期投資、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貸款、抵債資產、低值易耗品、損餘物資等資產可能發生的各項資產損失應當合理計提資產減值準備。
(5)外幣業務的核算。公司應實行外匯分賬制。對各種外幣業務的外匯收支均按原幣填制憑證、記載賬簿、編製報表。同時,按規定匯率分別將各幣種折成人民幣、各外幣折成美元,編製折幣報表。對發生的未在銀行開戶的外幣收支,按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的當日匯率折成美元入賬。年末,應將各幣種“貨幣兌換”科目餘額分別通過“匯兌損益”科目,結計為當期損益。結轉損益後,應將各種外幣業務的損益,按決算日匯率,結計為人民幣損希進行分配。
非壽險原保險合同的核算特點[1]
與壽險原保險合同的會計核算相比較,非壽險原保險合同的會計核算具有以下四個方面的特點。
(1)保費收入在簽訂保單時確認。非壽險原保險合同是簽單生效,其保費收入的確認是在無論是否收到保費情況下,只要保險公司簽發保單,就以保單簽訂日期為確認保費之日。
(2)只發生手續費支出。對於非壽險原保險合同,公司除了依靠本保險公司的職員直接招攬保險業務外,還廣泛地利用保險代理人爭取保險業務。根據保險監管部門的要求,對於壽險原保險合同,可以發生手續費和佣金支出;對於非壽險原保險合同,只能發生手續費支出;再保險合同不能發生上述手續費和佣金支出。
(3)不涉及保戶質押貸款核算。由於非壽險原保險合同保險期限一般都是在一年或一年以內,期限短,不具有儲蓄性質和現金價值,因而不能向保戶提供保單質押貸款。
(4)責任準備金的提存基礎與非壽險原保險合同業務不同。如非壽險原保險合同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在各年度內的分攤是假設風險責任在保險期限內均勻分佈,與時問成正比,採用分數計提比例法;未決賠款準備金的數字是根據過去的統計資料、理賠經驗或對未來的趨勢進行預計,依照個案法或由統計模型估算得出;而壽險原保險合同的責任準備金則需專門的精算師進行精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