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保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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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保業務(ceded 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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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保業務是指再保險公司向各保險公司等開展的再保險業務,按規定其營業額為納稅人經營分保業務向初保人收取的保險費。
1.保險公司發出分保業務賬單時,按分保費金額,借記“分出保費”科目,貸記“分保業務往來”科目。
2.如果分保業務賬單中還同時標明瞭賠款、手續費(包括分保手續費、純益手續費)、稅款及雜項、準備金等項目金額,按分保費金額,借記“分出保費”科目;按分保業務賬單中標明的應由分保接受人負擔的賠款金額,貸記“攤回分保賠款”科目;按分保業務賬單中標明的應由分保接受人負擔的手續費、稅款及雜項等費用金額,貸記“攤回分保費用”科目;按分保業務賬單中標明的應返還上年同期的準備金,借記“存人分保準備金”科目;按分保業務賬單中標明的扣存本期的準備金,貸記“存入分保準備金”科目;按借貸方的差額,貸記或借記“分保業務往來”科目。
3.預收分保賠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預收分保賠款”科目;發出分出分保業務賬單時,按賬單上轉銷的賠款,借記“預收分保賠款”科目,貸記“攤回分保賠款”科目。
分保業務的分出[1]
分保業務分出人的核算內容主要包括向分保業務接受人分出的保費和攤回的應由分保業務接受人承擔的賠款和各項費用兩項內容。核算方法如下:
保險公司發出分保業務賬單時,按分保費金額,借記“分出保費”科目;貸記“攤回分保賠款”科目;按分保業務賬單中標明的應由分保接受人負擔的手續費、稅款及雜項等費用金額,貸記“攤回分保費用”科目;按分保業務賬單中標明的應返還上年同期的準備金,借記“存入分保準備金”科目;按分保業務賬單中標明的扣存本期的準備金,貸記“存入分保準備金”科目;按借貸方的差額,貸記或借記“分保業務往來”科目。
預收分保賠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預收分保賠款”科目;發出分保業務賬單時,按賬單上轉銷的賠款,借記“預收分保賠款”科目,貸記“攤回分保賠款”科目。
分保業務的分入[1]
收到分保分出人發來的分保業務賬單時,按分保費收入,借記“分保業務往來”科目,貸記“分保費收入”科目。如果分保業務賬單中還同時標明瞭賠款、手續費、稅款及雜項、準備金等項目金額,按分保業務賬單中標明的應向分保分出人支付的賠款金額,借記“分保賠款支出”科目;按分保業務賬單中標明的應向分保分出人支付的手續費、稅款及雜項等費用金額,借記“分保費用支出”科目;按分保業務賬單中標明的分保分出人應返還上年同期的準備金,貸記“存出分保準備金”科目;按分保業務賬單中標明的分保分出人扣存的本期的準備金,借記“存出分保準備金”科目;按借貸方的差額,貸記或借記“分保業務往來”科目。
預付分保賠款,借記“預付賠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收到分保分出人發來的分保業務賬單時,按賬單上轉銷的賠款,借記“分保賠款支出”科目,貸記“預付賠款”科目。
分保業務核算的主要會計科目[2]
一、分出公司所用的主要會計科目
1.“分出保費”賬戶,按險種設置明細賬。
核算分出公司應向接受公司支付的保險費。
2.“攤回分保賠款”賬戶,按險種設置明細賬。
核算分出公司應向接受公司攤回的分保賠款。
3.“攤回分保費用”賬戶,按險種設置明細賬。
核算分出公司應向接受公司攤回的分保費用,主要包括攤回的手續費、攤回的營業費用、攤回的營業稅金及附加。
4.“存人分保準備金”賬戶,按接受公司設置明細賬。
核算分出公司應扣存接受公司的保費準備金和賠款準備金。由分出公司從應付接受公司的分保費中扣存,比例在分保合同中約定。分保準備金應在下一賬單期退還接受公司,並按約定利率計算和支付利息。
5.“預收分保賠款”賬戶,按接受公司設置明細賬。
核算分出公司按合同約定預收接受公司支付的分保賠款。分出公司預付直接業務賠款時,可向接受公司提供有關理賠資料、申請預先支付分保賠款。接受公司支付後,隨當期分保賬單一併結算。
6.“分保業務往來”賬戶,按往來單位設置明細賬。
核算分出公司與接受公司之間應收、應付的分保賬款。
二、接受公司所用的主要會計科目
1.“分保費收入”賬戶,按險種設置明細賬。
核算接受公司因分人業務從分出公司處取得的保費收入。
2.“分保賠款支出”賬戶,按險種設置明細賬。
核算接受公司向分出公司支付的分保賠款。
3.“分保費用支出”賬戶,按險種設置明細賬。
核算接受公司向分出公司支付的分保費用,主要包括手續費、營業費用、營業稅金及附加。
4.“存出分保準備金”賬戶,按分出公司設置明細賬。
核算接受公司存在分出公司處的分保準備金。
5.“分保業務往來”賬戶,按往來單位設置明細賬。
核算分出公司與接受公司之間應收、應付的分保賬款。
【例】甲保險公司1997年2月份為一電廠承擔保險標的為50億元的工程責任保險,保費按1‰提取。為分擔風險,甲保險公司將這筆保險業務與乙保險公司按2:1的比例進行分保。計算甲、乙兩保險公司應各向國稅機關交納的營業稅款。
分保業務營業稅的計算有兩種方法:一種是由初保人集中交納,分保人不再納稅;一種是初保人和分保人分別交納。
(1)集中交納。即由初保人按照取得的全部保費收入交納營業稅,分保人取得的保費收入後不再交納營業稅。營業額=500000×1‰=500(萬元)應交營業稅=500×3%=15(萬元)
(2)分別交納。即初保人和分保人就各自取得的利息收入繳稅。
甲保險公司應交營業稅=500000×1‰×2÷3×3%=10(萬元)
乙保險公司應交營業稅=500000×1‰×1÷3×3%=5(萬元)
能解釋的清點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