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保費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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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保費收入(reinsurance premium inc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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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保費收入是指明分入分保公司接受分入分保業務時,按分入分保合同條款規定向分出分保公司收取的保險費收入;
再保險業務會計處理的主要特點之一是業務數據的間接性、滯後性和不完整性。由於再保險接受人收到分出人提供賬單的滯後性,使再保險接受人在滿足分保費收入確認條件的當期,通常無法及時收到分出人提供的實際賬單。因此,在我國會計實務中,保險公司一般於收到分保業務賬單時確認分保費收入和相關費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規定,再保險接受人應根據再保險合同的約定對當期分保費收入進行專業、合理的預估,並將預估方法作為基準方法,將根據分保業務賬單處理作為備選方法。為確保再保險接受人在分出人確認分出保費的相同期間內確認分保費收入,接受人應當建立預估方法或模型,對分保費收入的金額進行合理估計。同時,接受人需要進一步根據預估的分保費收入提取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再保險接受人)根據再保險合同準則確認的再保險合同分保費收入。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險種進行明細核算。
三、企業確認的分保費收入,借記“應收分保賬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收到分保業務賬單時,按賬單標明的金額對分保費收入進行調整,按調整增加額,借記“應收分保賬款”科目,貸記本科目;調整減少額,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四、期末,應將本科目餘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本科目無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