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保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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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保业务(ceded 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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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保业务是指再保险公司向各保险公司等开展的再保险业务,按规定其营业额为纳税人经营分保业务向初保人收取的保险费。
1.保险公司发出分保业务账单时,按分保费金额,借记“分出保费”科目,贷记“分保业务往来”科目。
2.如果分保业务账单中还同时标明了赔款、手续费(包括分保手续费、纯益手续费)、税款及杂项、准备金等项目金额,按分保费金额,借记“分出保费”科目;按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的应由分保接受人负担的赔款金额,贷记“摊回分保赔款”科目;按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的应由分保接受人负担的手续费、税款及杂项等费用金额,贷记“摊回分保费用”科目;按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的应返还上年同期的准备金,借记“存人分保准备金”科目;按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的扣存本期的准备金,贷记“存入分保准备金”科目;按借贷方的差额,贷记或借记“分保业务往来”科目。
3.预收分保赔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分保赔款”科目;发出分出分保业务账单时,按账单上转销的赔款,借记“预收分保赔款”科目,贷记“摊回分保赔款”科目。
分保业务的分出[1]
分保业务分出人的核算内容主要包括向分保业务接受人分出的保费和摊回的应由分保业务接受人承担的赔款和各项费用两项内容。核算方法如下:
保险公司发出分保业务账单时,按分保费金额,借记“分出保费”科目;贷记“摊回分保赔款”科目;按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的应由分保接受人负担的手续费、税款及杂项等费用金额,贷记“摊回分保费用”科目;按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的应返还上年同期的准备金,借记“存入分保准备金”科目;按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的扣存本期的准备金,贷记“存入分保准备金”科目;按借贷方的差额,贷记或借记“分保业务往来”科目。
预收分保赔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分保赔款”科目;发出分保业务账单时,按账单上转销的赔款,借记“预收分保赔款”科目,贷记“摊回分保赔款”科目。
分保业务的分入[1]
收到分保分出人发来的分保业务账单时,按分保费收入,借记“分保业务往来”科目,贷记“分保费收入”科目。如果分保业务账单中还同时标明了赔款、手续费、税款及杂项、准备金等项目金额,按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的应向分保分出人支付的赔款金额,借记“分保赔款支出”科目;按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的应向分保分出人支付的手续费、税款及杂项等费用金额,借记“分保费用支出”科目;按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的分保分出人应返还上年同期的准备金,贷记“存出分保准备金”科目;按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的分保分出人扣存的本期的准备金,借记“存出分保准备金”科目;按借贷方的差额,贷记或借记“分保业务往来”科目。
预付分保赔款,借记“预付赔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分保分出人发来的分保业务账单时,按账单上转销的赔款,借记“分保赔款支出”科目,贷记“预付赔款”科目。
分保业务核算的主要会计科目[2]
一、分出公司所用的主要会计科目
1.“分出保费”账户,按险种设置明细账。
核算分出公司应向接受公司支付的保险费。
2.“摊回分保赔款”账户,按险种设置明细账。
核算分出公司应向接受公司摊回的分保赔款。
3.“摊回分保费用”账户,按险种设置明细账。
核算分出公司应向接受公司摊回的分保费用,主要包括摊回的手续费、摊回的营业费用、摊回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4.“存人分保准备金”账户,按接受公司设置明细账。
核算分出公司应扣存接受公司的保费准备金和赔款准备金。由分出公司从应付接受公司的分保费中扣存,比例在分保合同中约定。分保准备金应在下一账单期退还接受公司,并按约定利率计算和支付利息。
5.“预收分保赔款”账户,按接受公司设置明细账。
核算分出公司按合同约定预收接受公司支付的分保赔款。分出公司预付直接业务赔款时,可向接受公司提供有关理赔资料、申请预先支付分保赔款。接受公司支付后,随当期分保账单一并结算。
6.“分保业务往来”账户,按往来单位设置明细账。
核算分出公司与接受公司之间应收、应付的分保账款。
二、接受公司所用的主要会计科目
1.“分保费收入”账户,按险种设置明细账。
核算接受公司因分人业务从分出公司处取得的保费收入。
2.“分保赔款支出”账户,按险种设置明细账。
核算接受公司向分出公司支付的分保赔款。
3.“分保费用支出”账户,按险种设置明细账。
核算接受公司向分出公司支付的分保费用,主要包括手续费、营业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
4.“存出分保准备金”账户,按分出公司设置明细账。
核算接受公司存在分出公司处的分保准备金。
5.“分保业务往来”账户,按往来单位设置明细账。
核算分出公司与接受公司之间应收、应付的分保账款。
【例】甲保险公司1997年2月份为一电厂承担保险标的为50亿元的工程责任保险,保费按1‰提取。为分担风险,甲保险公司将这笔保险业务与乙保险公司按2:1的比例进行分保。计算甲、乙两保险公司应各向国税机关交纳的营业税款。
分保业务营业税的计算有两种方法:一种是由初保人集中交纳,分保人不再纳税;一种是初保人和分保人分别交纳。
(1)集中交纳。即由初保人按照取得的全部保费收入交纳营业税,分保人取得的保费收入后不再交纳营业税。营业额=500000×1‰=500(万元)应交营业税=500×3%=15(万元)
(2)分别交纳。即初保人和分保人就各自取得的利息收入缴税。
甲保险公司应交营业税=500000×1‰×2÷3×3%=10(万元)
乙保险公司应交营业税=500000×1‰×1÷3×3%=5(万元)
能解释的清点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