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保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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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保費用(Amortized Reinsurance Expendit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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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保費用,是辦理初保業務的保險公司向其他保險公司分保保險業務,在向對方支付分保費的同時,向對方收取的一定費用,用以彌補初保人的費用支出。根據營業稅現行政策規定,保險業的計稅營業額為辦理初保業務向保戶收取的全部保險費,因此,對保險公司取得的攤回分保費用不征收營業稅。
再保險接受人應在確認分保費收入的當期,確認相應的分保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1、再保險接受人應根據當期確認的預估分保費收入和再保險合同約定的分保費用率,計算確定應計入當期的分保費用金額。
對於採用固定手續費率的,根據分保合同列明的手續費率在分保費收入預估的基礎上進行預估。
對於採用浮動手續費率的,根據估計的業務終極賠付率計算實際的手續費率;或者根據歷史賠付經驗建立模型,採用隨機模擬等技術得出平均的手續費支付水平。
對於純益手續費的預估,採用與浮動手續費相同的方法即可。
2、如果對於浮動手續費和純益手續費無法準確估計,應當根據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在能夠計算確定應向再保險分出人支付的手續費時,將浮動手續費和純益手續費作為分保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再保險接受人應在調整分保費收入當期,根據分保費用率或實際賬單標明分保費用金額計算調整相關分保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再保險分出人)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分保費用。
二、本科目可按險種進行明細核算。
三、攤回分保費用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在確認原保險合同保費收入的當期,應按相關再保險合同約定計算確定的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分保費用,借記“應收分保賬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計算確定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收取的純益手續費的,應按相關再保險合同約定計算確定的純益手續費,借記“應收分保賬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在原保險合同提前解除的當期,應按相關再保險合同約定計算確定的攤回分保費用的調整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應收分保賬款”科目。
四、期末,應將本科目餘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本科目無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