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健康保險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短期健康保險(Short Term Health Insurance)
目錄 |
什麼是短期健康保險[1]
短期健康保險是指保險期間在一年及一年以下且不含有保證續保條款的健康保險。
短期健康保險的保費計算[2]
(1)期初固定保費。該方式在訂立合同時確定投保人向保險人交納固定數額的保險費,年末時無論保險人所收取保費是否足夠交付賠款和營業費用,與投保人無關。不足部分由保險人動用準備金補足。
(2)期終分攤保費。此方式規定在簽訂合同時,投保人不交納保費,待到保險期限終了時,根據全部賠償支出及其他支出確定保額,計算每個被保險人應分攤的保費。
(3)期初預交、期終結算保費。採用該方式的投保人在訂立合同時,先按暫定費率標準交納保費,待保單期限結束時,保險業務盈虧結算後按計算出來的保費多退少補。
短期健康保險的核算方法[2]
短期健康保險的核算方法與財險基本相同,這裡只作簡單敘述。根據短期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短期健康保險的業務特點,應分別設置“保費收入”、“應收保費”、“賠款支出”等科目。
(一)保費收入的核算
投傈人購買短期健康保險也應辦理投保手續並交納保費。在每日對外營業結束後,由業務部門彙編“××險保費日保單”,連同保費收據存根送交會計部門審核後辦理人賬。
(二)短期健康保險的給付核算
投保人提出索賠並提供有關單證和證明後,財險公司或壽險公司在辦理短期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短期健康保險給付時,須經業務部門的理賠,責任確認無誤後,填制“××險給付領取收據”,由投保人簽章後,連同分戶卡一併送交會計部門,會計部門憑此給付保險金。
短期健康保險的準備金提取[2]
短期健康保險的準備金提取與財險相同,包括未決賠款準備金和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其中未決賠款準備金還分為已決未付賠款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和已發生未報告賠款準備金。
短期健康保險核算與壽險核算的比較[2]
短期健康保險與壽險屬於人身保險業務,都與人的身體和生命有關,但因它們的業務特點和經營管理方式不同,國際上將其歸屬於壽險和非壽險業務。它們在會計核算上也有所不同,具體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一)收支確認原則不同。短期健康保險的業務核算按權責發生制原則記賬,與財險的記賬原則相同,即以權責關係的實際發生和影響期間來確認收入和費用。凡是當期已經實現的收入和已經發生或應當承擔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都作為收入和費用處理;凡是不屬於當期的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都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壽險業務的核算由於精算師參與的特點,在會計期間採用收付實現制原則核算,在會計期末年終結算時則採用權責發生制原則進行核算。
(二)準備金的提取不同。短期健康保險各種準備金的提取與財險相同,而壽險準備金由於責任性和返還性的特點,其提取方式有所不同,尤其是壽險責任準備金需要根據有效保單的精算結果提取。
(三)退保費的核算不同。短期健康保險的退保費按規定直接沖減“保費收入”科目,而壽險則單設“退保金”科目專門核算。
(四)損益計算方法不同。短期健康保險分險種計算經營成果,壽險雖然也分險種計算,但由於壽險的長期性,分險種計算的結果並不能直接反映其經營成果,只能通過計算“三差異”或“三差損”——即死差、利差、費差的“益”或“損”,反映其真實的經營成果。
短期健康保險與意外傷害保險的區別[3]
意外傷害保險和短期健康保險同時具有短期性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的屬性,所以歸屬於第三領域保險。兩者在保險標的、保險事故、風險特征等方面具有共同的特征,但作為兩種不同的保險類別,它們還存在著一些區別:
(1)保險責任不同
短期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都將意外傷害作為保險事故,但兩者的責任範圍不同。意外傷害保險的責任限於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所致的死亡或殘廢;健康保險的責任不僅包括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所致的醫療費用,還包括因疾病所致的醫療費用以及因意外傷害或疾病而導致的被保險人的收入損失。
(2)合同性質
不同意外傷害保險大多是定額給付,具有給付性合同性質。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按合同約定的金額進行給付。健康保險合同大多具有剖、償性合同性質,其保險金的給付基礎有:
①定額給付:類似於壽險和意外傷害保險。
②實際補償:按實際發生的費用給付,但有最高限制。
③預付服務:由保險人直接支付醫療費用。
(3)經營風險不同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所導致的傷殘程度容易鑒定,其保險金的賠付按照傷殘程度和保額多少有一套格式化的標準,計算比較簡便,保險人承保意外傷害保險風險容易控制,一般利潤較高;而健康保險由於保險責任範圍廣,特別是醫療費用保險,由於市場利益的複雜性,存在著很大的逆選擇和道德風險,賠付率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