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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第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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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第三领域保险)

目錄

什麼是保險第三領域

  保險第三領域是指在第一領域保險和第二領域保險之外的包括意外傷害保險健康保險的新領域。保險第三領域,在保險實踐中往往被稱為“兩險”,或“中間性保險”,包括我國保險業務中的短期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

保險第三領域劃分的必要性[1]

  長期以來,我國《保險法》和保險實踐中一直堅持財產保險人身保險的劃分標準,並將其作為保險公司分業經營的依據。但該種保險分類法並不完美。隨著經濟的飛速發展,保險經營中意外傷害保險和短期健康保險的比重逐漸增加,其雙重屬性與法律適用的矛盾日漸突出。將其從人身保險中劃分出來,以獨立的保險類型加以規制已是迫在眉睫。

  一、產壽險的傳統劃分存在缺陷。

  將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作為保險的基本分類,具有重要的立法和實踐意義。這兩種保險合同標的截然不同,致使二者在諸多重要保險制度上適用不同,如損害補償原則的不同適用,保險利益判斷標準不同,代位求償權制度的適用範圍不同等。但同時也應該註意到,此種傳統分類方法忽視了第三領域保險兼具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雙重屬性的特點,將意外傷害保險和短期健康保險一刀切得適用所有人身保險的規定,而排斥財產保險屬性的運用,使保險相關原則和制度在該領域適用中出現混亂。有些法院在遇到實踐案例時找不到具體法律依據,而只能綜合運用保險法理論做出判決。

  二、參照《WTO服務貿易總協定》對保險的分類,多數國家開始傾向採用壽險和非壽險的分類標準。

  就目前各國保險法律對保險業務的劃分來看,美國將意外傷害險與財產險劃歸一類,英國則有長期(多為壽險)與短期業務之分,日本有生命與非生命保險的分類,還有一些國家更具有壽險與非壽險的業務劃分標準。1965年日本保險管理當局裁定“意外傷害、醫療保險既不屬於人壽保險也不屬於財產保險,而是屬於第三領域的新險種”。這一規定意義在於:除原有的壽險、非壽險外,在法律上又明確規定了第三領域保險,即包括傷害、疾病、護理保險,類似於我國的短期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

  三、從保險學角度看,第三領域保險和人壽保險有諸多區別,多數國家按精算標準和財務處理原則的不同將保險業務分為壽險與非壽險。

  第三領域保險在保險學上的特點表現為以下幾方面

  (1)費率釐定以概率統計為前提。人壽保險一般是參照統一的生命表12較精確地釐定費率;兩險則以類似風險事故發生的概率為釐定費率的依據。

  (2)經營收益主要來自“費差益”。人壽保險收益主要來源於“死差益”、“利差益”;兩險的經營收益則是來源於“費差益”。

  (3)需提取保險保障基金。長期人壽保險無須提取保險保障基金;兩險則需提取。

  (4)具有一定的財產補償性。人壽保險是純粹的定額給付保險;兩險承保的醫療費用損失部分則具有填補損害性質。

  (5)短期性。人壽保險合同一般是長期性合同:兩險則通常實行以一年為一個核算周期的辦法。

  四、我國保險法也存在明確第三領域保險特征的傾向。

  意外傷害保險和短期健康保險的標的是被保險人的生命或身體,因其與以被保險人生命為保險標的的人壽保險類似,所以在保險立法的初期,各國一般都將其劃為人身保險範疇,我國現行保險法就是採取這樣的分類方法。

  例如《保險法》第92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人身保險業務,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保險業務”。隨著保險業的對外開放,與國際接軌也是必然趨勢。因此,新《保險法》的修改參照了國際通行做法,允許財產保險公司經營“第三領域”業務。但是,鑒於長期健康保險實際上具備壽險業務的一些特點,所以新《保險法》僅規定財產險公司可以經營短期健康保險的業務。與此同時,考慮到原《保險法》對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的劃分方法是《保險法》許多規定的基礎,如果改變,就必須對《保險法》作結構上的調整,所以此次未做修改,但對第三領域的91入需求仍得以體現。新修正的《保險法》第92條增加了“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核定,可以經營短期健康保險業務和意外傷害保險業務”的規定,從根本制度上允許產、壽險公司對保險第三領域相互滲透。這樣的修正符合保險學的基本原理,順應了國際通行的做法。

參考文獻

  1. 王亞潔.保險第三領域的雙重法律規制研究(D).北京:北京工商大學.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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