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額給付性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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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是指以集中起來的保險費建立保險基金,用於補償被保險人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或對個人因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行為。基於保險賠償的性質不同,保險可分為損失補償性保險與定額給付性保險。
所謂定額給付性保險,是指保險責任的承擔,不以實際損失的發生為條件,只要合同中約定的條件成立,不論存在幾份合同,每份合同中的保險人都應當按合同中的約定,承擔起各自的保險責任;不論是否有第三人對被保險人已經履行了賠償責任,也不論是否有其他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支付了保險賠償。
大多學者認為:人身保險的各種給付,大多數為定額給付性保險。我國《保險法》第67條規定: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後,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
有人以此推論:法律上我國所有的人身保險合同都是定額給付性質。實務上由於我國的人身保險的開展還不是很廣泛、深入,還未見此類保險糾紛產生的相關報道。至少要保人單純基於對被保險人的實際經濟關係而投保的死亡保險給付,如信用壽險;或者實支實付型的醫療費用保險,其性質應為損失補償,而不是定額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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