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監管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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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監管機構是指由國家政府設立的專門對保險市場的各類經營主體、保險經營活動進行監督和管理的機構。國家的保險監管制度主要是通過其所設立的保險監管機關行使監管權力,實施保險監管職能來實現的。為了對保險業實行更為有效的監督和管理,各國都建立了相應的保險監督管理機關,並賦予其明確的職責。
按照保險監管機關的類型。可分為兩種:一是單一制的保險監管機構;二是雙軌制的保險機構。所謂單一制的保險監管機構,就是國家成立單一的保險監管機關對全國範圍內的保險市場實施統一的監督和管理。而所謂雙軌制的保險監管機構,則是指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別設立保險監管機關,在各自的監管許可權範圍內分別行使保險監管權力的保險監管體制。從世界各國的實際情況來看,大多數國家採取單一制的保險監管體制,如英國、日本、德國、法國等。只有像美國、加拿大等實行聯邦制的國家採用雙軌制的保險監管體制。[1]
保險監管機構的設置[2]
為了對保險業進行有效的監管,各國都建立了相應的保險監管機構,並賦予其明確的職責。但由於各國法律制度的不同,立法和司法部門也在一定程度上享有監管的職權。立法機關主要通過立法以及對法律的解釋對保險業進行監管。在英美等判例法國家,法院以判例及對保險法律的解釋實現對保險行業的監管。但相對而言,各國保險業的監管職權主要還是由專門設立的保險業行政主管部門來行使。
由於保險監管歷史發展的軌跡不同,各國保險業主管機關的設置也有所不同。美國的保險監管機關是各州政府的保險局,具體工作由保險監督官負責;並設置了全國性的保險監督官協會,協調各州保險立法和監管行動。英國的保險監管機關是金融服務局,主要由其頒發保險業經營許可證,管理保險公司的經營。日本的保險監管機關原本為大藏省,其銀行局下設的保險部負責管理保險業;1998年日本成立了金融檢察廳,由它接管了大藏省部分監管職能。法國根據業務性質不同,保險劃歸不同的政府機關管理,商業部負責管理原保險業務,再保險業務歸財政部負責。我國臺灣地區的保險監管機關是“財政部”,下設的金融司保險科具體負責監管事務。
保險監管機構的法律責任[3]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是保險業的監督管理者,履行國家的行政管理職能,在對保險業進行監督管理、行使職權時,應當依法行政。如果濫用職權、行為非法或者失職,應當依法履行相應的法律責任,即不當審批的法律責任。《保險法》第152條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設立保險公司的申請予以批准,或者對不符合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條件的申請予以批准,或者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其他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我國的保險監管機構[1]
在我國,隨著我國政治、經濟的變遷,保險業經歷了一個曲折的發展過程,保險監管機構幾度變更,經歷了以下幾個發展時期。
(一)中央銀行和財政部監管更替時期
在新中國成立初期,根據政務院批准的《中國人民銀行試行組織條例》,保險業歸中國人民銀行領導和主管。1952年6月,受蘇聯模式的影響,保險業劃歸財政部領導.成為國家財政體系中的一個獨立核算的組成部分。1959年,國內保險業務停辦,僅有涉外業務仍在辦理,保險業又劃歸中國人民銀行領導,當時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在行政上成為中國人民銀行國外業務局下屬的保險處。1965年3月,中國人民銀行恢復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建制,將保險處升格為局級機構。
(二)中央銀行逐步加強內設監管組織建設時期
1979年4月,國內保險業務全面開始恢復辦理後,保險業仍由中國人民銀行領導和監督管理,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為直屬於中國人民銀行的局級專業子公司。1983年,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專職行使中央銀行和金融監管職能的精神,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從中國人民銀行分設出來,成為國務院直屬局級經濟實體,中國人民銀行對保險業的直接領導職能弱化,監管職能加強。1985年3月,國務院發佈《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明確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為國家保險監管機關。在此期間,中國人民銀行逐步加強對保險業的監管,建立完善監管的內設機構,最初在金融管理司下設保險信用合作處。1993年,中共中央和國務院分別下發《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幹問題的決定》、《關於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要求加強金融監管和實施分業經營。1994年5月,中國人民銀行在非銀行金融機構管理司設立保險處,專門負責保險業這一類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監管。
1995年,《保險法》正式頒佈實施,標志著我國保險體制改革和保險監管在法制化、規範化的道路上邁出關鍵的一步。為貫徹落實《保險法》,中國人民銀行於1995年7月設立保險司,專門負責對中資保險公司的監管,對外資保險公司的監管由外資金融機構管理司保險處負責,對保險業的稽查工作由稽核監督局負責。同時,中國人民銀行加強了系統的保險監管機構建設工作,各一級分行逐步在非銀行金融機構管理處下設保險科,省以下分支行配備專門的保險監管人員。
(三)建立專門保險監管機構時期
隨著保險業的發展和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的分業經營,國務院於1998年11月18Et批准設立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保監會”),專司保險監管職能。中國保監會的成立,標志著我國保險監管走向了專業化、規範化的新階段,有利於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保險監管體系,有利於加強保險業監管和防範化解保險經營風險,有利於促進我國保險業持續健康協調發展。
根據我國《保險法》有關規定,目前中國保監會作為國家的保險監督管理機關,其主要職責包括:
1.擬訂保險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制訂行業發展戰略和規劃;起草保險業監管的法律、法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併發佈有關保險業監督管理的規章。
2.審批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保險集團公司、保險控股公司的設立;會同有關部門審批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設立;審批境外保險機構代表處的設立;審批保險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保險公估公司等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審批境內保險機構和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保險機構;審批保險機構的合併、分立、變更、解散,決定接管和指定接受;參與、組織保險公司的破產、清算。
3.審查、認定各類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制訂保險從業人員的基本資格標準。
4.審批關係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對其他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實施備案管理。
5.依法監管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和市場行為;負責保險保障基金的管理,監管保險保證金;根據法律和國家對保險資金的運用政策.制訂有關規章制度,依法對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進行監管。
6.對政策性保險和強制保險進行業務監管;對專屬自保、相互保險等組織形式和業務活動進行監管。歸口管理保險行業協會、保險學會等行業社團組織。
7.依法對保險機構和保險從業人員的不正當競爭等違法、違規行為以及對非保險機構經營或變相經營保險業務進行調查、處罰。
8.依法對境內保險及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的保險機構進行監管。
9.制訂保險行業信息化標準;建立保險風險評價預警和監控體系,跟蹤分析、監測、預測保險市場運行狀況,負責統一編製全國保險業的數據、報表,抄送中國人民銀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發佈。
10.按照中央有關規定和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本系統黨的建設、紀檢和幹部管理工作;負責國有保險公司監事會的日常工作。
11.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中國保監會派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保監局,根據中國保監會的授權履行轄區內保險業的監督管理職能,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統一監督管理保險市場,維護保險業的合法、穩健運行,引導和促進保險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保監局作為中國保監會的派出機構,主要履行以下監管職責:
1.研究、制定和組織實施轄區內保險業發展規劃,引導和促進保險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2.實施中國保監會的規章,並根據轄區內的實際情況制定相關實施細則和具體辦法。
3.監測、分析轄區內保險市場運行情況,預警、防範和化解保險業風險,並將有關重大事項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4.監管轄區內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保險中介機構以及保險從業人員的保險經營活動,查處保險違法、違規行為,維護保險市場秩序。
5.管理轄區內有關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和保險中介機構的設立、變更、撤銷等事項。
6.管理有關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
8.中國保監會授權或者委托的其他監管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