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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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Insurance Ag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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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在保險人授權的範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並依法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的單位或者個人。在現代保險市場上,保險代理人已成為世界各國保險企業開發保險業務的主要形式和途徑之一。
根據我國《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保險代理人分為專業代理人、兼業代理人和個人代理人三種。其中,專業保險代理人是指專門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代理公司。在保險代理人中,只有它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兼業保險代理人是指受保險人委托,在從事自身業務的同時,指定專用設備專人為保險人代辦保險業務的單位,主要有行業兼業代理、企業兼業代理和金融機構兼業代理、群眾團體兼業代理等形式。個人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在保險人授權的範圍內代辦保險業務並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的個人。個人代理人展業方式靈活,為眾多壽險公司廣泛採用。
根據我國《保險法》和《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從事保險代理業務必須持有國家保險監管機關頒發的《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並與保險公司簽訂代理公司,獲得保險代理人展業證書後,方可從事保險代理活動。國家對上述三類不同的保險代理人都分別規定了其各自應具備的條件。
保險代理人因類型不同業務範圍也有所不同。保險代理公司的業務範圍是:代理推銷保險產品,代理收取保費,協助保險公司進行損失的勘查和理賠等,兼業保險代理的人業務範圍是:代理推銷保險產品,代理收取保費,個人代理人的業務範圍是:財產保險公司的個人代理人只能代理家庭財產保險和個人所有的百經營用運輸工具運輸工具保險及手續三者責任保險等。人壽保險公司的個人代理能代理個人人身保險,個人人壽保險,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個人健康保險等業務。
1、專業代理人
即指專門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代理公司,其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專業代理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公司最低實收貨幣資金為人民幣50萬元。在公司的資本中,個人資本總和不得超過資本金總額的30%;每一個人資本不得超過個人資本總和的50%;
(2)有符合規定的章程;
(3)有至少30名持有《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的代理人員;
(4)有符合任職資格的懂事長和總經理;
(5)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2、兼業代理人
即指受保險人委托,在從事自身業務的同時,指定專人為保險人代辦保險業務的單位。兼業代理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所在單位法人授權書;
(2)有專人從事保險代理業務;
(3)有符合規定的營業場所。兼業代理人的業務範圍僅限於代理銷售保險單和代理收取保險費。
3、個人代理人
即指根據保險人委托,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併在保險人授權範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個人。凡持有,《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者,均可申請從事保險代理業務,並由被代理的保險公司審核登記報當地保險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個人代理人的業務範圍僅限於代理銷售保險單和地理收取保險費,不得辦理企業財產保險和團體人身保險。另外,個人代理人不得同時為兩家(含兩家)以上保險公司代理保險業務,轉為其他保險公司代理人時,應重新辦理登記手續。
為使保險代理人行為規範化,我國保險法律法規對其展業活動規定有一系列的展業規則。主要內容包括:
保險代理人只能為經保險監管機關批准設立的保險公司代理保險業務;
代理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代理人亦能為一家人壽保險公司代理業務;
保險代理人從事保險代理業務,不得有擅自變更保險條款,提高或降低保險費率,強迫或引誘誤導投保人,挪用或侵占保險費等損害保險公司,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利益的行為;
保險代理人向保險公司投保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視為保險公司直接承保業務,保險代理人不利從中提取代理手續費德行。另外,保險公司必須建立,健全代理人委托,登記,撤銷檔案資料,同進度向保險監管機關備案。
縱觀西方發達國家保險業的發展史,保險代理人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他們為保險市場的開拓、保險業務的發展起到了功不可沒的作用。例如,在英、美、日等國約有80%以上的保險業務是通過保險代理人和經紀人招攬的。在我國,《保險法》專門以一章的形式闡述了有關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的問題,並且於 1996年2月和1997年12月兩次出台了“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這些無不說明保險代理人在保險業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實際上,保險代理制的實施,保險代理人的出現,為完善保險市場,溝通保險供求,促進保險業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具體說:
第一,直接為各保險公司收取了大量的保險費,並取得了可觀的經濟效益。據有關資料介紹,目前,我國通過各種保險代理人所獲得的保險業務收入占保險業務總收入的50%左右,而湖北省保險費收入的60%是通過保險代理人獲得的。
第二,各種保險代理人的展業活動滲透到各行各業,覆蓋了城市鄉村的各個角落,為社會各層次的保險需求,提供了最方便、最快捷、最直接的保險服務,發揮了巨大的社會效益。
第三,直接、有效地宣傳和普及了保險知識,對提高和增強整個社會的保險意識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進一步促進了我國保險事業的發展。
第四,保險代理人的運行機制,對保險公司尤其是對國有獨資的中保公司的機制轉換,有著直接和間接的推動作用;對領導有啟發;對員工有觸動。大家都從中深刻地認識到,中保公司必須建立起適應市場經濟需求的機制。另外,保險代理作為一個新興的行業,它的發展能容納大批人員就業。日本從事保險代理的人,約占國民的1%.隨著我國保險事業的不斷興旺發達,保險代理人的隊伍將日益擴大,從而在安置就業方面,將發揮一定的積極作用。
保險代理人展業中的法律風險[1]
1、核保前代收保費的法律風險
保險合同的成立和其他合同一樣.是一個要約和承諾的過程。在具體的承保過程中有四個時點:接受投保單、核保通過、接受保費、簽發保單。我國《保險法》第13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所以理論上應該以核保通過作為保險合同成立的依據。但在實際情況中,核保通過時投保人並不會立即得到通知。這樣保險合同成立的時點就很難確定。根據《保險法》第14條:“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可是承擔保險責任”和上述第13條,保險公司收取保費或簽發保單都可以作為保險合同成立的依據。在各省高級人民法院的《關於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中都明確指出:保險人雖未出具保險單或者其它保險憑證,但已接受投保單並收取了投保人交納的保險費的,一般應認定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如果保險代理人為了提前獲取佣金而在核保尚未通過時就預先收取保費,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沒有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發期限時),保險公司就必須承擔賠償或給付責任。
2、代填投保單、代簽名的法律風險
在保險合同糾紛中,大量紛爭的焦點最終都會落到投保單填寫的內容是否全面和真實。如果投保人沒有如實填寫投保單,那麼在被保險人出險後,保險人可以依據《保險法》以投保人未如實告知而解除保險合同並拒絕賠付(在可抗辯期內)。但是,現實操作中,因為業務人員的業務素質不高、法律觀念淡薄,往往為了方便業務操作,私自簡化流程,而代投保人填寫保險單甚至代投保人簽名,這樣保險公司就無法證明投保人違反了如實告知義務,從而也就必須對被保險人進行賠償或給付。
3、未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的法律風險
保險合同屬於格式條款,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應當按照法律要求就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被保險人義務等限制性條款向被保險人說明。《保險法》第17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內容??未作提示或者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在實際操作中,保險代理人為了賺取佣金或因為過失而對於一些特殊條款不對投保人進行解釋或說明或歪曲條款的真正意思,從而對投保人產生了誤導,此時保險公司就要對本來屬於除外責任的事故進行賠償或給付。
保險代理人風險的防範措施[1]
1、制定標準化的展業流程
目前保險代理合同中,授予了保險代理人代收保費、指導客戶填寫投保單的代理許可權,但未明確收取保費、填寫投保單的具體要求,統一和明確展業宣傳、履行說明義務、投保單填寫、收取保費等易引發爭議環節的操作標準和註意事項。
2、強化對保險代理人的培訓及展業過程的監督
要加強保險代理人的上崗培訓、業務培訓以及相應法律法規的教育工作,結合具體案例。更直觀、更有針對性地指導其避免不當操作和違規行為,提高代理人的工作責任心,改善服務質量。同時,通過客戶回訪定期對展業情況進行調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予以糾正和補救,最大限度的防範風險和減少損失。
3、改革佣金制度
現行的佣金制度由於集中支付在初期,實際上對保險代理人產生短期利益的導向。所以首先要降低首年保費的佣金比例,調高以後各年的佣金提取,以長期的經濟利益弱化代理人誤導欺詐等短期行為的動機。其次在後續佣金的發放上,應綜合考察營銷員的退保率、投訴率等指標。總之,通過薪酬佣金制度的改革,實現風險與收入的掛鉤,建立健全有效的內部約束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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