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健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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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健康保險(Private Health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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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健康保險是指以單個自然人為投保對象的健康保險。個人健康保險是相對於團體健康保險而言的。個人健康保險與團體健康保險是基於承保對象進行劃分的結果。現實生活中,很多人並不能得到團體健康保險的保障,在他們的經濟條件能夠承擔的情況下,通過購買個人健康保險是解決健康保障問題的手段之一。個人健康保險保單的投保人與被保險人通常為同一人。投保人對健康保險保單中包含的一些條款,如保險金額水平和續保規定,有一定的選擇權。保險人一般根據投保人的選擇計算或調整保險費。個人健康保險的主要險種包括醫療保險、疾病保險、收入保障保險和長期護理保險等。[1]
個人健康保險常用條款[2]
(1)續保條款。該條款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保險人有權拒絕續保,或有權解除健康保險單的環境因素或條件;二是保險人有增加健康保險單的保險費的權利。
(2)寬限期條款。即規定一定時間的期限,投保人未按期繳保險費的,若在寬限期內,保險合同仍然有意義,若期滿仍未繳費,保險合同失效。
(3)復效條款。指投保人由於未繳費而造成保單效力中止的一段時間內,有權申請並與保險人達成復效協議,從而恢復保險單效力。
(4)等待期、觀察期或事先存在條件條款。等待期或觀察期條款是指健康保險合同生效一段時間後,保險人才開始承擔保險單責任。事先存在的條件在個人健康險中通常被定義為發生的傷殘或者第一次出現的疾病,或者健康保險單簽約前並未在保單中予以披露的事件等。如果保險人對於被保險人已經披露的條件不予排除,那麼這個條件將受到保險人的保障。
(5)不可抗辯條款。即在保單生效滿一定期限之後,保險人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時存在不如實告知為由解除保險合同。
(6)索賠條款。被保險人在損失發生後,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用書面形式向保險公司報告損失的發生並提出索賠要求,以及在規定時間內提供損失證明等。保險公司在收到損失證明後,也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對保險人進行損失賠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