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寬限期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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寬限期條款(Grace Period Clause) ,人壽保險常用條款之一

目錄

什麼是寬限期條款

  寬限期條款是指在合同約定分期繳付保險費的情況下,當投保人繳付首期保險費後未按期繳付分期保險費時,法律規定或合同中約定給予投保人一定的寬限時間。在寬限期內即使未繳納保險費,保險合同仍然有效;如果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仍應承擔給付責任。

  由於大部分人身保險合同的期限較長,投保人必須在長時間內按照約定分期繳納保險費。但由於投保人的一時疏忽、外出、經濟困難等原因沒有在約定期限繳納保險費,保險人據此解除保險合同,將使被保險人的權利受到傷害。因此,在人身保險合同中,一般規定每次繳納保險費有30—60天的寬限日期。在未超過約定繳費時間的寬限期內,即使投保人沒有按時繳納保險費,保險合同仍然有效。[1]

規定寬限期條款的意義[2]

  人身保險合同是長期性合同,規定一個寬限期,不僅方便了投保人繳費,也避免了輕易導致保險單失效的情況發生,同時,也有利於維持較高的保單續保率。當然這一條款只適用於第二期及其後各期的付費,與首期繳費無關。引入寬限期條款之後如果投保人停繳保費保險合同寬限期結束的次日起失效,而此時保險人不能再要求投保人補繳保險費

  寬限期條款實際是保險人給予被保險人的一種優惠,允許延遲繳費60天,不加利息,不增收手續費。同時,分期繳費的人壽保險合同投保人即使在寬限期內仍未能及時繳費而導致合同失效,仍然可以比較方便地使合同復效而無須重覆投保手續。

我國人身保險經營中寬限期條款的法律體現[2]

  我國《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超過規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1. 錢建娣.保險學理論與實務.大連海事大學出版社,2003年06月第1版
  2. 2.0 2.1 池小萍,鄭褘華.人身保險.中國金融出版社,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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