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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喪失價值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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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喪失價值條款(Nonforfeiture Clauses),又稱為不喪失價值任選條款

目錄

什麼是不喪失價值條款

  不喪失價值條款是指保險人在約定的範圍內,允許投保人得自由處理其保險單現金價值的一種合同約定。一般來說,投保人可以在直接領取退保金,或將原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改為繳清保險,或者將原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改為展期保險三種處理辦法中選擇一種辦法處理其保險單現金價值。[1]

不喪失價值條款的內容[2]

  不喪失價值任選條款的基本內容是:當投保人沒有能力或不願意繼續繳納保險費時,保險單項下已經積存的責任準備金可以作為退保金現金返還給投保人,也可以作為躉繳保險費將原保險單改為繳清保險單或展期保險單,而究竟如何處理,由投保人任意選擇。只有分期繳費的人壽保險合同才有必要列入不喪失價值任選條款,躉繳保險費時顯然列入此條款無意義。不喪失價值任選條款提出三種處理責任準備金的方式供投保人選擇:

  (1)現金返還。即把保險單下積存的責任準備金扣除退保手續費以後,作為退保金,以現金的形式返還給投保人

  (2)把原保險單改為繳清保險單。即原保險單的保險責任、保險期限均不變,只要依據已經積存的責任準備金的數額,相應降低保險金額,此後投保人不必再繳納保險費。這種處理方法實際上是以責任準備金作為躉繳保險費,投保與原保險單責任相同的人壽保險,保險期限自停繳保險費起至原保單滿期時止,保險金額是由躉繳保險費的數額而定。

  (3)將原保險單改為展期保險單。即將原保險單改為與原保險單的保險金額相同的死亡保險,保險期限相應縮短,此後投保人不必再繳納保險費。這種處理方法實際上是以責任準備金作為躉繳保險費,投保死亡保險保險金額與原保險單相同,保險期間則由躉繳保險費的數額而定。兩全保險改為展期保險單以後,保險期限不能超過原保險單的保險期限,如果責任準備金仍有剩餘,則作為滿期生存保險責任的躉繳保險費。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1. 張經.企業合同管理.中國工商出版社,2003年04月第1版
  2. 李平安.保險事故賠償實務.中國檢察出版社,2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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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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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136.48.* 在 2013年12月21日 08:23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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