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災難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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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災難條款(Common Disaster Cla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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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災難條款是為確定在發生被保險人與第一受益人同時遇難事件時,保險金的歸屬問題的條款。
共同災難條款內容[1]
共同災難條款規定:只要第一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同死於一次事故中,不論誰先死,誰後死,還是同時死亡,都認定第一受益人先死,被保險人後死,保險金不是歸第二受益人(保單指定有第二受益人情況下),就是歸被保險人,由被保險人的繼承人享受。共同災難條款的產生使問題得以簡化,避免了許多無謂的糾紛。
共同災難條款產生的原因[1]
共同災難,是指被保險人和第一受益人同死於共同的意外事故而言。例如,被保險人與第一受益人同死於一次災難事故。發生共同災難,可能出現下列三種情形:
1.明確知道兩者死亡的先後順序。
2.明確知道兩者為同時死亡。
3.無法知道兩者死亡的先後順序。
就第一種情況,保險金如何處理,較為明確:如果被保險人先於第一受益人死亡,保險金應歸第一受益人,如果相反,保險合同應作為無受益人合同處理,保險金歸被保險人,由其繼承人領取。然而對於第二、三種情況,則較麻煩,容易引起許多法律上的糾紛,為了避免爭端,美國大部分州通過了統一同時死亡法案,該法案認定在第二、三種情況下,第一受益人先死,被保險人後死,在無指定第二受益人的情況下保險金歸被保險人所有,如有歸第二受益人。但是,只要稍能證明第一受益人後死於被保險人,此法案就無法運用。因此,為瞭解決上述複雜的法律關係,保險人設計了共同災難條款,作為共同災難發生時,解決保險金歸屬問題的法律依據。
共同災難條款的意義[2]
該條款主要用於當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同時遭遇災難事件死亡時解決關於保險金的歸屬問題的條款,可以最大限度地滿足被保險人的心愿並保障其近親屬的利益,還可以避免許多理賠的糾紛,使問題的解決更為簡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