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灾难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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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灾难条款(Common Disaster Cla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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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灾难条款是为确定在发生被保险人与第一受益人同时遇难事件时,保险金的归属问题的条款。
共同灾难条款内容[1]
共同灾难条款规定:只要第一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死于一次事故中,不论谁先死,谁后死,还是同时死亡,都认定第一受益人先死,被保险人后死,保险金不是归第二受益人(保单指定有第二受益人情况下),就是归被保险人,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享受。共同灾难条款的产生使问题得以简化,避免了许多无谓的纠纷。
共同灾难条款产生的原因[1]
共同灾难,是指被保险人和第一受益人同死于共同的意外事故而言。例如,被保险人与第一受益人同死于一次灾难事故。发生共同灾难,可能出现下列三种情形:
1.明确知道两者死亡的先后顺序。
2.明确知道两者为同时死亡。
3.无法知道两者死亡的先后顺序。
就第一种情况,保险金如何处理,较为明确:如果被保险人先于第一受益人死亡,保险金应归第一受益人,如果相反,保险合同应作为无受益人合同处理,保险金归被保险人,由其继承人领取。然而对于第二、三种情况,则较麻烦,容易引起许多法律上的纠纷,为了避免争端,美国大部分州通过了统一同时死亡法案,该法案认定在第二、三种情况下,第一受益人先死,被保险人后死,在无指定第二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归被保险人所有,如有归第二受益人。但是,只要稍能证明第一受益人后死于被保险人,此法案就无法运用。因此,为了解决上述复杂的法律关系,保险人设计了共同灾难条款,作为共同灾难发生时,解决保险金归属问题的法律依据。
共同灾难条款的意义[2]
该条款主要用于当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时遭遇灾难事件死亡时解决关于保险金的归属问题的条款,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被保险人的心愿并保障其近亲属的利益,还可以避免许多理赔的纠纷,使问题的解决更为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