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限期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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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限期条款(Grace Period Clause) ,人寿保险常用条款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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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限期条款是指在合同约定分期缴付保险费的情况下,当投保人缴付首期保险费后未按期缴付分期保险费时,法律规定或合同中约定给予投保人一定的宽限时间。在宽限期内即使未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应承担给付责任。
由于大部分人身保险合同的期限较长,投保人必须在长时间内按照约定分期缴纳保险费。但由于投保人的一时疏忽、外出、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在约定期限缴纳保险费,保险人据此解除保险合同,将使被保险人的权利受到伤害。因此,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一般规定每次缴纳保险费有30—60天的宽限日期。在未超过约定缴费时间的宽限期内,即使投保人没有按时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仍然有效。[1]
规定宽限期条款的意义[2]
人身保险合同是长期性合同,规定一个宽限期,不仅方便了投保人缴费,也避免了轻易导致保险单失效的情况发生,同时,也有利于维持较高的保单续保率。当然这一条款只适用于第二期及其后各期的付费,与首期缴费无关。引入宽限期条款之后如果投保人停缴保费,保险合同自宽限期结束的次日起失效,而此时保险人不能再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
宽限期条款实际是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一种优惠,允许延迟缴费60天,不加利息,不增收手续费。同时,分期缴费的人寿保险合同,投保人即使在宽限期内仍未能及时缴费而导致合同失效,仍然可以比较方便地使合同复效而无须重复投保手续。
我国人身保险经营中宽限期条款的法律体现[2]
我国《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