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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限期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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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限期条款(Grace Period Clause) ,人寿保险常用条款之一

目录

什么是宽限期条款

  宽限期条款是指在合同约定分期缴付保险费的情况下,当投保人缴付首期保险费后未按期缴付分期保险费时,法律规定或合同中约定给予投保人一定的宽限时间。在宽限期内即使未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应承担给付责任。

  由于大部分人身保险合同的期限较长,投保人必须在长时间内按照约定分期缴纳保险费。但由于投保人的一时疏忽、外出、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在约定期限缴纳保险费,保险人据此解除保险合同,将使被保险人的权利受到伤害。因此,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一般规定每次缴纳保险费有30—60天的宽限日期。在未超过约定缴费时间的宽限期内,即使投保人没有按时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仍然有效。[1]

规定宽限期条款的意义[2]

  人身保险合同是长期性合同,规定一个宽限期,不仅方便了投保人缴费,也避免了轻易导致保险单失效的情况发生,同时,也有利于维持较高的保单续保率。当然这一条款只适用于第二期及其后各期的付费,与首期缴费无关。引入宽限期条款之后如果投保人停缴保费保险合同宽限期结束的次日起失效,而此时保险人不能再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

  宽限期条款实际是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一种优惠,允许延迟缴费60天,不加利息,不增收手续费。同时,分期缴费的人寿保险合同投保人即使在宽限期内仍未能及时缴费而导致合同失效,仍然可以比较方便地使合同复效而无须重复投保手续。

我国人身保险经营中宽限期条款的法律体现[2]

  我国《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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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钱建娣.保险学理论与实务.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3年06月第1版
  2. 2.0 2.1 池小萍,郑袆华.人身保险.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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