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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误告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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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误告条款(Misstatement Of Age Clause),又称年龄误保条款

目录

什么是年龄误告条款

  年龄误报条款是指人身保险投保时如果误报了被保险人的年龄,保险金额将根据真实年龄予以调整的合同规定。如果年龄已经超过可以承保的年龄限度,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人仅将已收到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误报年龄的调整有以下两种情况:

  ①及时发现调整。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健在,如果发现误报了年龄,可以及时进行调查。少报了年龄,投保人可补交过去少交的保险费及其利息,或者按已交保险费调整保险金额。多报了年龄,可以无息退还多交部分保险费,或者按已交保险费调整保险金额

  ②保险事故发生时的调整。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死亡,或者生存到有效期满,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时发现误报了年龄,保险金额应自动按照真实的年龄调整,也就是根据实际已经交的保险费按真实年龄进行推算,得出调整后的保险金额,按调整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如果发现投保时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已经超过保险公司规定的最高承保年龄时,保险合同无效,由保险人无息退还被保险人所交的保险费[1]

  下面举例说明,当被保险人死亡后发现投保年龄误报时,保险金额的调整方法。如:某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定期寿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险费10年限交,投保时年龄为40岁,年交保费2540元。若干年后,某甲死亡。保险人在理赔时发现,该被保险人投保时的真实年龄为42岁,而42岁的人年交保费应为2760元。按照规定,实际保险金额应调整为:10000x(2540/2760)=92028(元),即保险人给付保险金92028元即可。如果保险人在理赔时,发现某甲投保时的真实年龄为37岁,而37岁的人年交保费为2220元,则实际保险金额应调整为:10000x(2540/2220)=114414(元),即保险人应给付保险金114414元。[2]

年龄误告条款的相关规定

  德国《保险契约法》第162条规定:“被保险人对于年龄不实的陈述,致约定的保费过低者,保险人责任应按照所付保费与保险人真实年龄所应付的严费的比例减少。保险人仅于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已在营业计划中保险契约年龄限制之外,可因其违反真实年龄说明义务而解除契约。”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122条规定:“被保险人年龄不实,而其真实年龄已超过保险人所定保竺苎龄限度者,其契约无效。因被保险人年龄不实,致所付保险费少于应付数额者,保险金额应按照所付保险费与被保险人之真实年龄比例减少。”我国澳门《商法典》第1042条规定:“(1)仅于被保险人之真实年龄超过保险单所定之限度时,保险人方司主张被保险人之年龄记载不正确。(2)如年龄之记载不正确导致所付保险费少于为真实年龄应付之保险费,保险人之给付应根据保险费之无实际支付之部分按比例减少。(3)如因被保险人年龄之记载不正确而支付高于为真实年龄应付之保险费,且投保人之行为并非故意,则保险人有义务将其超额支付之部分返还。”

  不过,从我国《保险法》第54条第1款的规定来看,我国的立法显然是将年龄误报列入不可抗辩条款的(详见本书前面的论述)。第2款、第3款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1993年4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简易人身保险条款》第12条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应按照规定格式据实填写投保单。被保险人误报年龄,应申请更正。在发生保险情事时,经查明被保险人年龄不实,保险人按实际年龄给付保险金,如果投保时实际年龄已超过规定承保年龄限度,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仅退还其所交的保险费。[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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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李孝猛,杨成炬,刘娟娟,陈灵海著.农村保险法律知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01月第1版
  2. 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 2006年版 初级.辽宁人民出版社,2004年5月
  3. 李玉著.保险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08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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