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贷款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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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贷款条款(Policy Loan Provision),或称保单借款条款、保险单质押贷款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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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贷款条款是指保险费缴纳满一定时间产生现金价值后,投保人如有临时性经济上的需要,可以凭保险单证向保险人申请贷款,贷款的限额一般不得超过保险单现金价值的若干倍数,并应承担借款利息。贷款影响保险人的资金运用,使保险公司减少投资收益,所以贷款期限届满时,投保人应退还贷款本息。贷款本息尚未偿还前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有权从应给付保险金中扣除贷款本息,然后以余额付给受益人。对此,受益人不得提出异议。应该注意的是我国《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什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的同意,不得进行保单的质押。[1]
保单贷款条款的基本内容[2]
保单贷款条款的内容主要有:①只有保单上积存有现金价值时,投保人才能申请贷款。保单贷款就是投保人以保单上现金价值为抵押的贷款。一般人身保险合同订立后的一、二年内保单上没有并积存现金价值,在该段期间内,投保人不能向保险人申请贷款。②贷款的数额连同截止下一个缴费日为止的贷款利息,不得超过保单在那时用于担保的现金价值。贷款数额一般不超过保险单现金价值的90%。如果贷款本息超过了保单上的现金价值,保险人向保单持有人发出归还贷款期限的通知,届时如未归还,保险合同即行终止。③贷款期间保险合同仍为有效合同,在此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投保人退保,保险人应支付退保金。但保单贷款还清以前,保险事故的发生或者退保的提出,都应从保险金或者退保金中扣除贷款本息。
保单贷款条款设定的目的[3]
保单贷款条款设定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持保单的继续率,解决投保人因暂时资金紧张而带来的困难。长期性人身保险合同都采用均衡保险费制,在此保费制下,已经交足两年以上保费的人身保险合同,具有了一定的现金价值,所积存的现金价值具有不可没收的性质,投保人可根据其自身的实际需要处置。由于寿险合同具有储蓄性质,保险费支付给保险人后,虽为保险人所取得,但实际上是由保险人累积运用,责任准备金是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投保人或受益人的债务,将来仍需返还给投保人或受益人。因此,投保人或受益人可以以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为质押向保险人中请贷款。如果不允许投保人凭借保单向保险人借款,在投保人资金暂时困难,需要现金又无其他解决途径时,只有通过退保,领取保单上的现金价值予以解决,这对保险人和投保人都足十分不利的:因此,设定保单贷款条款,可以解决投保人急需资金的因难,同时又维持了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