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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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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相互保險[1]

  相互保險是指由社會上需要保險的人或單位聯合起來採取相互合作方式辦理保險。

相互保險的形式[2]

  相互保險有兩種形式,一是相互保險社;二是相互保險公司

  1.相互保險社。相互保險社是保險組織的原始形態,但在當今歐美各國仍較普遍。在德國,它也被稱為小相互保險社,以區別於相互保險公司(大相互保險社)。相互保險社的組織經營都很簡單,以地區範圍或職業類別為其業務範圍,保單持有人就是該社社員,各保單的保險金額相差不大,因而每人有相等的投票權來選舉理事及高級職員。通常設一專職或兼職秘書,領受工薪,他是相互保險社的實際負責人。所有保險賠償款項及管理方面的開支均由社員共同分擔;但是保險費的計算並無數理基礎,而是採用賦課方式。相互保險社的適用領域很廣。例如:英國的友愛社、保護與賠償協會、船東保險協會;美國的兄弟社;等等。

  2.相互保險公司。相互保險公司是保險業中特有的公司組織形態,是由預想特定風險可能發生的多數經濟單位為達到保險目的而共同構成的非營利保險組織。這種保險組織是一種中性的社團法人,它既不是公益法人,也不是營利性法人。相互保險公司的社員必須是保險加入者,即一方面發生社員關係,另一方面又發生保險關係。社員與保險合同持有人是同一個人,當保險關係終止時,社員資格也隨之消失。相互保險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是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但其理事也常聘請公司外部人員而並不局限於社員,因而可以利用非社員理事的各種社會關係,便於促進業務的發展。

  相互保險公司雖不以營利為目的,但其經營方式是在創立時須由社員或非社員共同出資,用以支付創立費用以及作為業務費用和擔保資金。這種資金與股份公司用作業務費用和擔保資金的資本不同,即不屬於股本,而是基金,具有負債性質,於創立時借人,償還時還需付利息。但是,這種基金債務與普通的單純性債務也有所不同:一是關於利息的支付必須等彌補了公司承保業務的損失以後才能執行;二是關於基金的償還也須等到全部創立費用與業務費用攤銷完畢並減除損失補償的準備金後,若還有同額的儲蓄金,方可執行。

  相互保險公司的經營結果是:當有剩餘時,因無股東分配,故要麼分配給投保人(也即社員),要麼留作公積金,作為以後保險費的補充;當不敷支出時,則按剩餘金、公積金、法定准備金的順序彌補,若還有不足則因實行定額保險費制而排除了社員的追補義務,故採取減額賠償制,即削減一部分保險金。股份保險公司與相互保險公司的比較:

  (1)從企業主體上看,股份保險公司由股東組成,相互保險公司由社員組成;股份保險公司的股東並不限於保險加入者,而相互保險公司的社員與保險加入者為同一人。

  (2)從權力機關上看,股份公司為股東大會,相互保險公司為社員大會;股份保險公司的董事限於股東,相互保險公司的理事並不以社員為限。

  (3)從經營資金上看,股份公司的資金來源於股東,相互保險公司的資金來源於社員。

  (4)從保險費的形式看,股份保險公司採取確定保險費制,股東承擔股份保險公司的經營責任。當保險費有剩餘時一般計人盈利;保險費不足時由股東設法填補,即投保人無須承擔迫補保險費的義務。相互保險公司則大多採取不定額保險費制,所收保險費有剩餘時分別攤還給社員,不足時再臨時向社員征收,即社員有補交保險費的義務。

  (5)從保險契約性質看,股份保險公司的契約商業行為,對其營業課以稅款,相互保險公司屬非營利性質,故免除營業所得稅。

  (6)從利益處理看,股份公司股東對利益有全權處理權,相互保險公司的剩餘須先支付借人資金及其利息後,其餘額方可由社員享受。

相互保險的優越性[3]

  成熟的保險市場,是合理生存、按需發展的市場,也是幾百年來依法經營、逐步完善、不斷調整、優勝劣汰的市場,又是包含各種階層、各種組織形式、提供全面保險服務的市場。那麼,究竟相互保險公司為什麼能在激烈競爭中生存發展、壯大至今呢?分析發現,相互保險公司至少具備以下優越性:

  1.相互保險公司賦予其成員(即購買保險的人)以民主管理的權利。投保人購買了保險,即成為該相互保險公司的股東成員,具有選舉和被選舉權。推選產生的董事會(或管理委員會)直接從事該公司經營管理決策

  2.因管理者是由相互保險公司的成員推舉產生,受所有被保險人(公司成員)的監督,規章公開,賬目公開,民主管理的透明度大。

  3.因成員的責、權、利較為清楚明瞭,成員之間自然形成監督機制,不容易產生欺詐公司、騙取賠款的情況。統計,我國目前保險欺詐案約占賠款的10%左右,如採用相互保險機制,就能減少欺詐賠款的比例

  4.相互保險公司能夠大大降低業務成本。由於相互保險公司頗受被保險人歡迎,因此成員參加保險的積極性很高。這樣一來,就節省了股份公司用來發展業務等方面的大量開支。與向股份保險公司投保相比,用較少的保險費,可得到相同的保險保障。

  5.相互保險公司成員可得到應得的紅利股份制保險公司雖然也有某些利差返還的保險產品,但被保險人會認為這種返還說到底,不過是經過股份公司股東們分紅後的利差

  6.相互保險公司經營穩定,不易破產。作為公司成員的被保險人,因權利和利益的制約,陣容穩定且逐年擴大。一旦遇上大災之年,虧損可通過調整保險費在成員間消化。只要經營決策沒有大的漏洞,一般不易產生像股份保險公司那樣的破產

  總之,被保險人在相互保險公司中既得到與股份公司相同的保障,同時作為公司的成員,又擁有與股份公司的股東們相同的權利。這就是為什麼相互保險公司在各國爭奪國內保險份額過程中發揮重要作用的原因。

參考文獻

  1. 陳劍平主編.商法學.上海大學出版社,2003年03月第1版.
  2. 王宗湖總主編 池小萍主編 孔月紅 劉寧副主編.21世紀高職高專新概念(財經類)系列教材 保險學.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6年02月第1版.
  3. 齊瑞宗著.國際保險學.中國經濟出版社,2001年0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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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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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id bc951372f8193e5a0814457b95cc8c90 (討論 | 貢獻) 在 2018年11月19日 17:08 發表

營改增後,是免除增值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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