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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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又稱“股份保險公司”,是指由國家保險監管機關批准設立、經營保險業務的股份有限公司,即將全部資本分成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則以其全部資產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性質為組織資本性、資本股份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以股東購買股票的形式募集資金,股東以領取股息或紅利的辦法分配公司的利潤,並以自己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的債務負責。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最早出現於荷蘭,而後由於其組織較為嚴密健全,適合保險經營而逐漸為各國保險業普遍採用。
保險股份公司是我國保險公司主要的組織形式,我國新成立的中資保險公司基本上採取這種組織形式。近年來由於世界股票市場不斷壯大,使股份公司資本易於籌集的優勢更加明顯。因此我國保險公司組織的多元化應充分考慮這一組織形式。
1、發起人應當達到法定人數
《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5個以上發起人,其中發起人中須有半數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2、公司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
3、股東對公司負有限責任。
4、公司的賬目應當公開。
5、公司的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
1、股東大會
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由股東構成。
2)股東通過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
2、董事會
1)董事會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權力機關股東大會下設的常設業務執行機關,依法對公司進行管理。
2)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由5-19名董事組成,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
3)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1-2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3、經理
經理或稱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對董事會負責,是董事會決議的具體的執行者。
4、監事會
1)監事會是公司經營管理的監督機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設立監事會。
2)監事會成員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和職工大會選舉產生。
3)監事會的職責是監督檢查公司的經營管理情況。
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董事會是公司的經營機構;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為了保證股份保險公司的穩定經營,各國保險法律法規對其資本金的最低限額、高級管理人員,一般都有明確的規定。但其設立、組織機構、股份發行和轉讓等與其他股份有限公司相同,受公司法的管轄。
1、資本容易籌集,實行資本與經營分離的制度。
2、經營效率較高,追求利潤最大化。
3、組織規模較大,方便吸引優秀人才。
4、採取確定保費制,承保時保費成本確定不必事後補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