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經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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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公司是指依照《保險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保險經紀公司管理規定》,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經營保險經紀業務的單位。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經紀公司實施監督管理。經營保險經紀業務,應當是依照規定設立的保險經紀公司。未經中國保監會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保險經紀活動。[1]
保險經紀公司的特點[2]
1.保險經紀公司提供的服務專業性強
保險經紀人一般都具有較高水平的業務素質和保險知識,是識別風險和選擇保險方面的專家,可以幫助投保人及時發現潛在風險,能夠提出消除或減少這種潛在風險的各種可能辦法,並幫助投保人在保險市場上尋找最合適的保險公司等。
2.保險經紀公司作為被保險人的代表,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在保險市場上,保險經紀公司代表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利益,為其與保險公司協商保險事宜,辦理投保手續,充當了保險顧問的角色。因此,根據法律規定,保險經紀公司應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負責,有義務利用自己的知識和技能為其委托人購買最佳的保險。如果因為保險經紀公司的疏忽致使被保險人利益受到損害,保險經紀公司要承擔法律責任。應當註意的是,保險代理公司是保險人的代表,在授權範圍內所從事的保險業務活動由保險公司承擔法律責任:而保險經紀公司是被保險人的代表,他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的過錯,應由他自己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3.保險經紀公司的服務不增加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經濟負擔
保險經紀公司雖然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代理人,但其佣金卻是向保險公司提取。一般來說,保險公司從被保險人所交納的保險費中按一定比例支付佣金給保險經紀公司,作為其推銷保險業務的報酬。因此,利用保險經紀公司不會給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增加額外開支。
保險經紀公司的設立[3]
在我國,保險經紀公司的設立將由保監會嚴格審批。經批准開業的保險經紀公司在領取《經營保險經紀業務許可證》後,應據此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註冊登記才可營業,並且還應在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發表公告。保險經紀公司的沒立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1.組織形式。保險經紀公司的組織形式有中資保險經紀公司、外資保險經紀公司和合資保險經紀公司等形式。
申請設立保險經紀公司須具備如下條件:
(1)最低實收貨幣資本金為人民幣1000萬元。
(2)具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章程。
(3)公司員工不得少於30名,其中持有《資格證書》的公司員工人數不得低於公司員工總數的1/2。
(4)具有符合保監會任職資格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
(5)具有符合規定的固定的營業場所。
申請設立外資保險經紀公司的外國保險經紀公司除具備上述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資信良好,最近3年內未受到所在國家主管部門和司法部門的重大處罰。
(2)經營保險經紀業務20年以上。
(4)在中國設有代表機構兩年以上。
(5)所在國家有完善的保險監管制度。
(6)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符合保監會規定的任職資格。
(7)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設立合資保險經紀公司的除外方合資者應具備上述七條規定外,中方合資者應是具備下列條件的企業:
(1)資信良好,最近3年內未受到國家主管部門和司法部門的重大處罰。
(2)提出申請前連續3年盈利。
(3)提出申請前一年的年末資本金不少於5000萬元人民幣。
(4)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2.股東及股本的要求。保險經紀公司的股東應符合保險經紀人管理的有關規定,各級黨政機關、部隊、社會團體、國家撥給經費的事業單位以及保險公司不得向保險經紀公司投資入股。
在中資保險經紀公司,單一法人股不可超過資本金總額的10%,個人股之和不可超過資本金總額的30%,單一個人股不可超過資本金總額的5%。
3.任職資格。保險經紀公司的經紀人員應持有《資格證書》和《執業證書》。
保險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除應持有《資格證書》,並具有經濟、金融類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外,還應:
(1)具有經濟、金融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從事保險工作5年以上,或金融工作10年,或經濟工作15年以上。
(2)具有經濟、金融相關專業以外大專以上學歷,從事保險工作8年以上,或金融工作15年或經濟工作20年以上。
(3)具有經濟、金融相關專業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的,從事保險工作3年以上,或金融工作8年或經濟工作12年以上。
4.設立程式。設立保險經紀公司須經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1)籌建階段。申請籌建保險經紀公司應向保監會遞交籌建申請報告、可行性報告及籌建方案、籌建人員名單和簡歷、股東意向書及保監會要求的其他資料。
申請籌建外資保險經紀公司應向保監會遞交的文件有:籌建各方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籌建申請報告;可行性報告及籌建方案、所在國家核發的營業執照(副本)、經營保險經紀業務20年以上的有關證明文件;最近3年的年報或資產負責情況及有關證明文件;以及保監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申請籌建保險經紀公司在經保監會批准後,應由股東發起單位組織籌建保險經紀公司,籌建期限為6個月,在籌建期內,保險經紀公司不得從事任何保險經紀活動。
(2)開業階段。保險經紀公司申請開業時應提交的文件有:
①開業申請報告。
②公司章程。
③股東名冊及其股份額、資信證明和其他有關資料。
④保監會認可的驗資機構出具的資本金證明,入賬原始憑證複印件。
⑤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審查表及有關資格證明。
⑥公司人員名單、資格證書複印件和其他有關證件。
⑧保監會要求的其他材料。自批准籌建之日起6個月內未申請開業或未達成開業標準者,原來的批准文件將自動失效。
5.繳存保證金。保險經紀公司接到開業批准後,須按資本金的15%向保監會繳存保證金。
6.申請《保險經紀機構許可證》。被批准開業的保險經紀公司應向保監會申領《保險經紀機構許可證》,並據此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註冊登記,方可開業。
被批准開業的保險經紀公司應在指定的報紙上進行公告。保險經紀機構的許可證的有效期為2年。
保險經紀公司的組織結構[3]
與其他行業一樣,保險經紀人的組織結構取決於經營規模。從國際上看,保險經紀人既可以是個人經紀人,也可以是一個龐大的跨國公司。然而,保險經紀人在選擇適合自己的組織結構時,都需要經過以下的步驟:
①制訂企業目標和具體執行計劃。
②組建相應部門,並建立內控機制。
③明確各部門的責任。
④建立正式員工關係,使員工瞭解自己的工作崗位。
⑤合理劃分各部門、各層次的權利。
⑥建立工作程式。
由於外部環境的變化,如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費率的下降壓力等;以及自身經營的變動,如不斷增長的管理費用等,保險經紀人在經營中要不斷地對其內部組織結構進行調整。但是,這些變化對保險經紀人可能造成的影響,會因保險經紀人規模的大小而有所不同。
1.小型保險經紀人。該組織結構也適於中等規模的保險經紀人,只是需要一些變動:
①增加新的部門,如技術、新業務、行政等部門。
②建立獨立的經紀人隊伍。
③增加企劃部門。
2.大型保險經紀人。大型的保險經紀人通常採用公司形式的組織形式,建立正式的管理層次和結構,從而可以從財務、預算、費用、管理許可權等方面對公司進行更好的管理,以適應不斷變化的市場環境。
保險經紀公司一般採用有限責任公司形式。其組織結構為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
(1)股東大會。股東大會由保險經紀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最高權威機構。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選舉的董事會負責召集,董事長主持,一般每年召開一次,某些特殊情況下可以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大會行使的職權一般是有關公司的重大決策,如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事項進行投票表決,一般採取“一股一票”的表決權。
(2)董事會。董事會由股東選舉產生,一般由5名—19名成員組成,設董事長1名,副董事長1名—2名。董事會是公司組織的主要負責集團,受股東的委托執掌決策大權,並對重大過失、欺詐、使用公司資產為個人目的而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向股東負責,但對正常業務判斷錯誤不負直接責任。董事會主要是負責宣傳派息方針,決定收益留存的比例和股息的支付方式,並決定擴大和縮減生產和經營規模,任命高級管理人員。
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簽署公司股票、公司債券。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要召開兩次會議,也可召開臨時會議。
(3)監事會。監事會由股東大會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成員一般不得少於3人。其職權主要有:檢查公司財務,監督董事經營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要求董事、經理糾正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4)經理。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負責執行公司的經營方針,並向董事會負責。他是公司的代理人,有權以公司名義簽約,但應遵守公司的章程,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謀私利。
保險經紀公司的變更和終止[4]
保險經紀公司遇有下列變更事項須經保險監管機關會批准:
(1)修改公司章程;
(2)變更資本金;
(3)變更股東;
(4)變更業務範圍;
(5)變更公司名稱;
(6)變更高級管理人員。
此外,保險經紀公司分立、合併、解散應報經保險監管機關批准;申請破產應先報監管機關同意。
保險經紀公司終止保險經紀業務活動,應向監管機關交回《經營保險經營業務許可證》和公司員工領取的《執業證書》,經監管機關批准並依法清算後,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同時必須在監管機關指定的報紙上予以公告。
保險經紀公司的業務範圍[5]
根據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定,經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保險經紀公司可以經營下列全部或部分業務:
(1)以訂立保險合同為目的,基於被保險人的利益,為投保人提供防災、防損和風險評沽以及風險管理方面的專業咨詢服務,幫助被保險人作好防災與風險管理,減少被保險人的保費支出,從而以較低的費率獲得保險保障,
(2)以訂立保險合同為目的,根據保險標的情況以及保險經營主體的承保情況,為保險人擬定最佳投保方案,代為辦理投保手續。在標的龐大複雜,特別是一攬子保險的情況下,投保方案的選擇是一項專業性、技術性很強的工作,投保方案擬定合理,可以減少不必要的保費支出,獲得最大程度的保障。在國際上,一些大的企業和社會知名人士,往往聘請較為固定的保險經紀人,將自己的保險事宜委托經紀人代理,這種情況在我國也將成為趨勢。
(3)在保險標的或被保險人遭遇事故和損失的情況下,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代辦檢驗、索賠事務,提供知識、經驗與時間上的專業性服務,更好地維護投保人利益,同時通過提供這種服務,可以更好地聯絡保險經紀人與客戶的感情,有助於使客戶長期將保險業務交給經紀人代理。
(4)安排國內國際分入、分出業務:在再保險市場,要想尋找到合適的買方和賣方,比較全面地瞭解對方,往往需要耗費大量的人力和財力。再保險經紀人憑藉其特殊的中介人身份,與許多保險公司保持長期穩定的聯繫,他們熟悉各保險公司的情況,在安排國內分出分入業務方面具有獨特的優勢。國際再保險市場的情況比國內市場複雜,基於國內再保險業務中相同的理由,保險公司往往願意通過再保險經紀人為其安排國際分入分出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