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股東大會是一種不定期的會議,是指在兩次年會之間因出現法定事由時而召開的股東大會。
臨時會議應在確有必要時召開。比如,公司需要就重大事項作出決策,或公司出現嚴重虧損,或公司的董事、監事少於法定人數,或公司董事、監事有嚴重違法行為需立即更換等情況,才能由法定人員提議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法定人員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按我國《公司法》第101條的規定,公司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 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 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 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 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