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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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保證金是指國家規定由保險企業成立時向國家交納的保證金額,可以用現金或其他方式交納,一般是在規定資本金基礎上的一項規定。國家可以通過保證金,掌握保險企業的一部分實有資金,以保證保險企業的變現資金數額。保證金一般按規定上繳國庫或指定銀行,不予動用。”
繳存保險保證金是國家控制保險企業償付能力的有效辦法,世界上多數國家和地區的保險法都有繳存保證金的規定。我國臺灣地區保險法規定:保險業於成立時,應按資本或基金實收總額15%繳存保證金於國庫,保證金的繳存應以現金為之;但經主管機關核准,得以公債或國庫券代繳之,保證金非俟宣告停業依法完成清算,不予發還。另外還規定,保險業營業損失達保證金額時,主管機關得命其以現金或提供其他財產補足之。在新加坡,保證金則稱為按櫃金擔保。按國家規定,保險企業從開業時起,必須向保險機構提供按櫃金擔保。1986年保險法修正案規定按櫃金金額為50萬元,原則上要求繳納現金。日本對一般保險公司沒有要求繳存保證金,但對外國保險企業要求繳存1000萬日元保證金。
我國《保險法》第97條對保險保證金的繳存規定:“保險公司成立後應當按照其註冊資本總額的20%提取保證金,存入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銀行,除保險公司清算時用於清償債務外,不得動用。”依此規定,保險保證金的提取比例為其註冊資本的20%,註冊資金越多,繳存的保證金就越多。對於接受保險保證金存款的銀行一般應為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但有時也有例外,即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指定專業銀行吸收保險金的存儲。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我國保險法對於保險保證金的用途之規定是較為嚴格的,即在保險公司清算時用於清償債務,除此之外,不得動用。之所以如此是為了杜絕保證金的繳存流於形式,確保保險公司之償付能力。
保險公積金是指公司基於增強自身財產能力,為擴大經營範圍以及預防意外虧損的目的,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從公司稅後利潤中提取的部分資金積累。公積金又可以分為兩種: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
保險法定公積金,是指按照法律規定從當年稅後利潤中提取的公積金。根據我國<保險管!理暫行規定)第29條的規定,保險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積金;當保險公司的法定盈餘公積金累計額達到公司註冊資本的50%以上時,可不再提取保險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大會決定,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保險公司的公積金有三個用途,即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業務經營規模,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金。當保險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將公積金轉為資本金時,應按原出資比例增加其出資額;但所留存的該公積金不得少於註冊資本金的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