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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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已使用年限[1]
已使用年限是指在評估基準期之前資產已經使用的年限。
已使用年限的分類[2]
1.名義已使用年限
這是指資產從購進到評估基準日時的年限。名義已使用年限可以根據委托方提供的會計資料確定。
2.實際已使用年限
這是指資產使用的實際年限。它並不一定是資產購進到評估基準日的日曆時間。例如一臺設備買回來後連包裝都未拆開擱置了兩年,就到了評估基準日,那麼此台設備的實際已使用時間為零。又如某設備買回來以後立即投入使用,但因企業是季節性生產,只使用半年,另外半年閑置。那麼設備使用兩年後實際已使用年限只有一年。
在資產評估中,已使用年限都是指實際已使用年限。如無特殊說明,以後的已使用年限都是指的實際已使用年限,不包含名義已使用年限。
已使用年限的估算[2]
(1)簡單已使用年限的估算。如果資產的購建投資是;次完成,且在使用過程中沒有更新改造和追加投資的情況發生,那麼資產的實際已使用年限就是已使用年限。它可以通過調查購建時間和資產的使用記錄資料估算。例如一臺機床購買後立即投入使用,現已歷時5年,中間因開工不足停業運轉1年,則已使用年限為4年。
(2)加權綜合已使用年限。如果資產的購建投資是分次完成,或在使用過程中進行了技術改造或追加了投資,這時資產的已使用年限需要加權綜合確定。當資產的投資是分次完成時,各次投資購入的資產的使用期不相同,不能簡單的用其一部分資產的使用年限來表示資產的已使用年限。同時,應該看到當資產在使用過程中有追加投資進行更新改造時,會使得資產的潛力加強,也就無異於改變了資產的已使用年限。顯然,無論是資產的各部分使用時間的不同,還是資產的已使用年限發生改變,資產的已使用年限都需用統計的概念加權綜合估算確定。這裡的所謂加權,是用重置成本對時間加權來確定綜合已使用年限。其基本計算公式為:
| (1) |
[例1]某建築工程1987年底投資150萬元建成使用,4年後又投資100萬元配套擴建。1997年底評估,試確定該工程的加權綜合已使用年限。
解:由於1987年和1991年的投資只形成建築工程的歷史成本。要利用式(1)計算重置成本,需利用估算重置成本的方法確定。為簡單起見,這裡直接給出估算結果。如果150萬元和100萬元資產的重置成本分別為320萬元和180萬元,使用時間分別為10年和6年,則重置成本和加權重置成本分別為:
320+180=500(萬元)
320×10+180×6=4280(萬元·年)
利用式(1),加權綜合已使用年限為:
4280÷500=8.56(年)
[例2]某企業集團1991年底購置一套設備,成本支出共40萬元,1994年底進行技術改造,拆除部分資產,其原值為4萬元。新增自控設備的成本支出為12萬元。1997年底進行評估,求加權綜合已使用年限。
解:利用估算重置成本方法確定原設備和新增設備的重置成本分別為72萬元(已扣除拆除設備的重置成本8萬元)和18萬元,使用時間分別為6年和3年。故此套設備的重置成本和加權重置成本分別為:
72+18=90(萬元)
(72×6)+(18×3)=486(萬元·年)
由式(1),其綜合加權已使用年限為:486÷90=5.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