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覽會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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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覽會責任保險(Exhibition Liability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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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覽會責任保險屬於公眾責任保險的一種,承保被保險人或其雇員在展覽場所進行展出工作時,因裝卸展品、運轉機器及其他疏忽行為所引起對所租用展覽場所的建築物,各種固定設備和其他財產損失以及對第三者(包括被雇請的工作人員)的人身傷亡、撫恤金、醫療費和其他有關費用依法負擔的賠償責任。但對展品,設備的自身損失,被保險人及其雇員的故意或違法行為所引起的法律責任,不負賠償責任。[1]
展覽會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2]
展覽會責任保險承保由於被保險人或其雇請人員在展覽場所進行展出工作、裝卸展品、運轉機器以及疏忽行為所引起的下列各項責任,而應由被保險人賠付的金額:
(1)對於所租用展覽場所的建築物、各種固定設備及地面、地基的損失;
(2)由於雇請中國工作人員的人身傷亡,所引起的撫恤金、醫療費和其他有關費用;
(3)由於第三者的人身傷亡,所引起的撫恤金、醫療費和其他有關費用。
展覽會責任保險的責任免除[3]
展覽會責任保險的特殊除外責任一般包括:
1.被保險人的展品、設備損失;
2.被保險人及其工作人員或雇佣人員的故意行為、違法行為所引起的人身傷害;
3.對被保險人及其工作人員或雇佣人員的故意行為、違法行為引起的財物損失、人身傷亡等;
4.被保險人在其他險種項下已經獲得保障的責任。
展覽會責任保險的保險費率[4]
展覽會責任保險的責任限額可以根據被保險人的要求和展覽會的性質、內容、展品、展出方式以及展覽場所結構、價值、可能參觀的人數、對象等綜合考慮分項(如展覽、場所、第三者人身傷害、第三者財產損失)確定,並須在保險單上註明。保險責任期限一般為整個展覽期間。
展覽會責任保險的保險費率除依其責任限額確定以外,還要考慮展覽會的內容、展品的性質、展出單位的組織管理水平,以及同類業務的經營經驗等因素。待確定適當保險費率後,即按下列情況分別計算:
(1)對展覽場所造成損壞的賠償責任,按展覽場所(如展覽館)的價值及規定的適用費率計算,收取保險費。
(2)對第三者造成損害(包括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按保險雙方商定的責任賠償限額及適用費率計算、收取保險費。
(3)上述兩項保險費之和,即為展覽會責任保險的應收保險費、如果被保險人是用自己所有的場所進行展覽或僅投保對公眾的損害責任,則僅收第二項保險費。無論哪種方式,均應一次性計收全部保險費。
展覽會責任保險被保險人義務[4]
當展覽會發生責任事故時,被保險人應及時通知保險人,並立即進行搶救或施救。對於人員傷害,應儘快送醫院或診療所;對於財物毀損,應儘可能控制損失面的擴大和損失程度的加劇,當受害者向被保險人索賠並應由被保險人負法律賠償責任時,保險人可在分項責任限額內給予補償,但被保險人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1)索取展覽場所建築物損失賠償時,應提供損失清單以及其他必要的單證;
(2)索取受傷害的第三者的撫恤金、醫療費和其他有關費用時,應提供由醫院或診療所出具的傷亡人員的殘廢或死亡證明和醫療費用發票及其他必要的單證。
展覽會責任保險賠款處理[5]
(1)凡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被保險人應立即進行搶救,並及時通知本公司。
(2)索取展覽場所建築物損失賠款時,被保險人應提供損失清單以及其他必要的單證。
(3)索賠撫恤金、醫療費和其他有關費用時,被保險人應提供由醫院出具的傷亡人員的殘廢或死亡證明,以及其他必要的單證。
(4)在展覽會結束時,如有未了賠案,被保險人應委托他人為其代表,並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以便於賠案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