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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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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公众责任险)

公眾責任保險(Public Liability Insurance)

目錄

什麼是公眾責任保險

  公眾責任保險又稱“普通責任保險”或“綜合責任保險”。它主要承保被保險人在公共場所進行生產、經營或其他活動時,因發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的他人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投保人可就工廠、辦公樓、旅館、住宅、商店、醫院、學校、影劇院、展覽館等各種公眾活動的場所投保公眾責任保險。

  該險所承保的公眾責任有兩個特征,一是致害人所損害的對象不是事先特定的某個人;二是損害行為對社會大眾利益的損害。這種責任屬於侵權責任範圍。

  保險公司在公眾責任保險中主要承擔兩部分責任:一是在被保險人造成他人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時,依法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二是在責任事故發生後,如果引起法律訴訟,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相關的訴訟費支付責任。但保險公司的最高賠償責任不超過保單上所規定的每次事故的賠償限額或累計賠償的限額。

  公眾責任保險適用的範圍非常廣泛,其業務複雜,險種眾多。

公眾責任保險的種類

  由於公眾責任保險具有承保場所固定的特點,以此為依據可將公眾責任保險分為五種類別:

  1、場所責任保險

  場所責任保險是公眾責任保險中業務量最大的一個險別,它是公眾責任保險的主要業務來源。根據場所的不同,它又可以進一步分為旅館責任保險電梯責任保險車庫責任保險展覽會責任保險娛樂場所責任保險 ( 如公園、動物園、影劇院、溜冰場、游樂場、青少年宮、俱樂部等 ) 、商店責任保險辦公樓責任保險學校責任保險工廠責任保險機場責任保險等若幹具體險種。場所責任保險的承保方式通常是在普通公眾責任保險單的基礎上,加列場所責任保險條款獨立承保,但也可以設計專門的場所責任保險合同予以承保。

  2、電梯責任保險

  電梯責任保險承保被保險人所有、使用或管理的電梯(包括電梯、液壓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在運行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

  3、承包人責任保險

  承包人責任保險承保的是各種建築工程、安裝工程、裝卸作業和各類加工的承包人在進行承包合同項下的工程或其他作業時所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承包人是指承包各種建築工程、安裝工程、裝卸作業以及承攬加工、訂做、修繕、修理、印刷、設計、測繪、測試、廣告等業務的法人或自然人。

  4、承運人責任保險

  承運人責任保險是指專門承保承擔各種客、貨運輸任務的部門或個人在運輸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損害賠償責任,主要包括旅客責任保險貨物運輸責任保險等險種。

  5、個人責任保險

  個人責任保險主要承保私人住宅及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所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任何個人或家庭都可以將自己或自己的所有物 ( 動物或靜物 ) 或能造成損害他人利益的責任風險通過投保個人責任險而轉移給保險人。主要的個人責任保險有住宅責任保險、綜合個人保險和個人職業保險等。

  6、其他公眾責任保險

公眾責任保險的特點

  隨著我國法律制度的逐步健全,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個人在經濟活動過程中常常因疏忽或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照法律須承擔一定的經濟賠償責任,伴隨著公眾索賠意識的增強,此類索賠逐漸增多,影響當事人經濟利益及正常的經營活動順利進行。公眾責任險正是為適應上述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個人轉嫁這種風險的需要而產生的。具體特點如下:

  1、保險標的無形

  該險種的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的法律責任,為無形標的。

  2、適用範圍較廣

  該險種可適用於工廠、辦公樓、旅館、住宅、商店、醫院、學校、影劇院、展覽館等各種公眾活動的場所。

  3、表現形式豐富

  表現形式豐富主要有普通責任、綜合責任、場所責任、電梯責任、承包人責任等,我國則主要表現為場所公眾責任。

公眾責任保險的基本內容

  1、適用對象

  適用對象主要適用於工廠、商店、辦公室、旅館、公共娛樂場的、住宅、建築安裝公司 、運輸部門等各種不同對象。

  2、保險標的

  公眾責任保險以固定場所和規定區域內,因生產經營活動或日常生活中對社會公眾造成損害事故應承擔的法律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

  3、責任範圍

  1)公眾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分為兩大項:

  • 被保險人依法應承擔對第三者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經濟賠償責任;
  • 被人因發生損害事故應支付的訴訟等法律費用,以及保險人事先同意支付的費用。

  2)公眾責任保險的除外責任包括三方面:

  • 不能承保的風險。主要指責任保險中通常不能承保的風險;
  • 不能在公眾責任保險承保的風險,是指這類風險雖然不能在公眾責任保險中承保,但可以在其他保險承保的除外責任。如被保險人可以投保雇主責任保障;被保險人及其雇員、家屬所有或照管、控制的財產損失不屬公眾責任保險負責,但可投保普通財產保險等等;
  • 經過附加承保的風險,這類除外責任,通過加批加費可以承保。如經過 特別約定的違約責任、火災爆炸責任保險、精神損害責任等。

  3)保險責任期限以年度為限,一般為一年期或不足一年的短期。

  4、賠償限額和免賠額

  1)賠償限額

  制定公眾責任保險賠償限額的方法有三種:

  • 規定每次事故的混合限額。無分項限額,也無累計限額,只控制每次事故主的財產損失和人身傷害兩項損失之和的最高限額,它對整個保險期內的賠償總額無影響。
  • 規定每次事故的分項限額和累計限額,即既確定每次事故人身傷害和產 損失各自的賠償限額,又確定保險期內累計賠償限額。
  • 規定每次事故的混合賠償限額和累計賠償限額,現行公眾責任保險一般 採用第一種方法,但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採用第二種或第三種方法確定賠償限額。

  2)免賠額

  免賠額是保險的免責限度。公眾責任保險對他人的人身傷害無色賠額的規定,但對他人的財產損失則一般規定每次事故的絕對免賠額

  5、保險費率

  公眾責任保險一般無固定費率表,而是根據每筆業務被保險人的風險情況逐筆議訂費率,從而保證費率與保險人所承擔的風險相適應。公眾責任保險的費率按照保險期限不同,一般分為1年期費率和短期費率。如果賠償限額和免賠額增減時,費率也適當增減。

公眾責任保險的常用附加條款

  1.附加客人財產責任條款

  2.附加游泳池責任條款

  3.附加出租人責任條款

  4.附加廣告及裝飾裝置責任條款

  5.附加建築物改動責任條款;

  6.附加鍋爐爆炸責任條款

  7.附加交叉責任條款;

  8.附加車輛裝卸責任條款

  9.恐怖活動條款;

  10.食品、飲料責任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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