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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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保險是指從業者通過定期向保險公司交納保險費使期一旦在職業保險範圍內突然發生責任事故時,由保險公司承擔對受損害者的賠償。保險公司可在政策範圍內為其提供法定代理人,以保證她受到法庭的公正審判,參加職業保險是對護理人員自身利益的一種保護,它雖然並不擺脫護理人員在護理糾紛或事故中的法律責任,但由於保險公司給予的經濟賠償,實際上卻可在一定程度上抵消其為該責任所付出的代價。
辦理職業保險的內容[1]
法律要求合伙制專業服務機構,要為其合伙人或其從業人員辦理職業保險。由於有關專業服務機構是以其專業知識和相關技能為客戶提供服務,並收取服務費用的。而在執業活動中,有因其過失或過錯所導致的債務難以以收取的費用彌補或賠償的情形。為解決這方面的問題,有關法律規定,從事相關的專業服務應辦理職業保險,一旦產生執業相關債務即由保險機構負責賠償。美國有關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的立法規定,有關專業服務機構必須購買至少十萬美元的責任保險。如果無法購買保險或者保險單所提供的保險範圍與有限責任保護的範圍不一致時,允許建立一項信托基金或向銀行開立一個信用證或作出類似的安排,作為購買保險的替代辦法。總結我國立法經驗並借鑒國外的做法,《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建立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本規定採取兩項制度並存的做法,一個重要原因在於我國職業責任保險市場尚不成熟,責任保險供給方面不確定因素較多,如責任保險品種單一、責任保險有限制性內容(如免賠額、最高賠償限額等)、保險責任鑒定機制不健全等。
- ↑ 徐永前.合伙企業法辭解.企業管理出版社,20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