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人財產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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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人財產責任保險用於公眾責任險附加條款。指擴展承保被保險人照管下的客人財產遭受損失時被保險人應負的賠償責任。[1]
客人財產責任保險主要適用於經營提供住宿的旅館、酒店或度假村等場所。保險責任擴展承保在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地點範圍內,被保險人營業處所住宿的客人所攜帶的物品(包括送洗的衣物)i因意外事故或被保險人過失行為或遭受外來搶劫所致的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但客人現金、有價證券、珠寶等貴重物品,須交由被保險人保管,否則,該類物品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2]
客人財產責任保險的除外責任[2]
1.住宿客人因違反安全規定攜帶危險物品造成物品本身及其自己財產在被保險人營業處所內的損壞;
2.住宿客人自帶機動車輛整車或零部件、附屬設備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的損失;
3.因住宿客人自己或其家屬、隨從或來賓的故意行為造成自己財產的損失;
4.因住宿客人間的鬥毆或破壞行為造成彼此的財產損失;
5.住宿客人所攜帶的違法物品、動植物及其他無法鑒定價值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