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爐爆炸責任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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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爆炸責任條款是公眾責任保險項下的一個附加條款。爆炸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一般列為公眾責任保險的除外責任,但經過與保險人特別約定後可加保蒸汽鍋爐爆炸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這就要在保險合同中加入鍋爐爆炸責任條款,內容包括:
①保險人在保險單上規定的各種賠償限額之內,擴展保障被保險人在保險單上列明的地點範圍之內,因鍋爐本身蒸汽壓力發生的爆炸造成他人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時應負的經濟賠償責任。
②被保險人必須遵守有關鍋爐的特定操作規程,並保證對受保障的鍋爐由合格技術人員定期檢查、維修、保養、否則,保險人不負此責任。
③保險人在調查鍋爐型號、使用方式、安裝地點、保養情況、操作人員水平、同類產品以往事故記錄、周圍環境等情況的基礎上決定是否予以承保。
④加保此項責任時,按規定加收保費,其它條件以公眾責任保險基本保險單上的規定為準。必要時,保險人可分別規定賠償限額。[1]
鍋爐爆炸責任條款的除外責任[2]
保險人不負責下列賠償責任:
1.因爆炸等原因造成鍋爐本身的損壞;
2.勞動部門規定應報廢的鍋爐或提出限期整改後仍未改正的;
3.根據法律和合同由供貨人和製造人負責的損失和費用;
5.惡意行為者的人身殘廢或死亡。